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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最初是作为公司解散的替代方案使用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参加者都抱有同心向上的初始观,但当股东不再适合继续留在公司或者继续留在公司会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负面影响的时候,为打破公司僵局、保护公司和被除名股东权益,相对于解散公司的僵硬做法,将股东除名就缓和了许多。正是由于股东除名权制度能够相对缓和地解决问题,故而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首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在该文件中仅仅列举了在股东未履行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远远不能满足各界对它的期待。本文拟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变动趋势进行剖析,试图证明该制度能够迅速发展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是一项可广泛适用也应当被广泛适用的制度。本文拟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制度进行多角度地探讨,以期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制度的完善尽微薄之力。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股东除名权制度的定义,分析其作用。股东除名制度除具有完善制度体系的作用外,还具有优化资源配置、保障股东权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的作用。第二部分对股东除名权的理论基础及价值选择进行分析。本部分列举了股东除名权的四种理论依据并进行分析,笔者主张:股东除名权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而进行的公司自治。股东除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将部分股东除名,需平衡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作为公权力代表的国家不应过多介入。在股东公平与公司效率间,应在效率优先的原则上兼顾公平。第三部分着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行使的条件、主体、方式及后果进行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可因多种情形引发,股东决议是其最终行使的依据。股东被除名后,虽然丧失了股东地位,但有要求返还出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