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附义务赠与给付障碍的法律救济。作为特殊赠与,附义务赠与和一般赠与相比,法律特征截然不同。因此,法律对于一般赠与人的特殊优待,需要重新考量。由于法律特征的差异,合同履行中,附义务赠与双方面临的给付障碍和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与一般赠与相比,也存在较大差异。针对上述差异,我国法律所提供的规范供给稍显不足,这导致司法裁判争议频发,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本文立足于附义务赠与的独特特征,着力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附义务赠与给付障碍的法律救济。作为特殊赠与,附义务赠与和一般赠与相比,法律特征截然不同。因此,法律对于一般赠与人的特殊优待,需要重新考量。由于法律特征的差异,合同履行中,附义务赠与双方面临的给付障碍和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与一般赠与相比,也存在较大差异。针对上述差异,我国法律所提供的规范供给稍显不足,这导致司法裁判争议频发,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本文立足于附义务赠与的独特特征,着力探讨合同履行过程中,赠与双方可能出现的给付障碍以及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除绪论和结论以外,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讨论两个问题,赠与所附义务的性质和赠与双方所承担义务的关系。对第一个问题:一方面,从赠与所附义务与一般合同义务对合同当事人行为“拘束力”的差异入手分析,明确赠与所附义务具有“不真正义务”的类似属性;另一方面,考察了赠与所附义务与法律行为附款的区别,明确其与合同效力无涉,既不能作为法律行为附款的单独类型,也不能和条件做同一对待,附义务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合同存在本质区别,不能混淆。对第二个问题:通过对赠与双方承担义务地深刻剖析,确定双方义务不成立对待给付,但在义务限度内,二者存在有偿的价值交换关系,实现了对无偿性的背离。第二章讨论了赠与行为层面给付障碍的法律救济,重点为赠与人瑕疵给付时的责任承担。赠与人瑕疵给付时,在义务限度内所承担的责任与出卖人相同,根本原因在于双方义务之间形成有偿的价值交换关系。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相比,在责任构成与法律救济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赠与人瑕疵给付所承担责任为瑕疵担保责任。不同于一般赠与,赠与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信赖利益、赠与所附义务限度内的履行利益以及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履行利益的损害应限制在义务限度内,固有利益的损害,不应受赠与所附义务客观价值的限制。第三章分析了赠与所附义务履行层面给付障碍的法律救济。受赠人存在给付障碍时,责任承担的请求权基础为合同编通则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责任范围受到义务限度限制。基于附义务赠与中受益人的不同分类,受赠人存在给付障碍时,其责任承担的请求权主体有所不同,只有在真正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才能成为请求权主体。涉及公益的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人死亡后,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介入。参照比较法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达到赠与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赠与人方可拥有法定撤销权,否则只能请求受赠人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行使还受到赠与义务履行与否,赠与是否涉及公益等条件的限制。
其他文献
早在2011年国家就提出“文化强国”战略,到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明确促进文化事业繁荣。文化立法建设是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推进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新要求。公共图书馆作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推进全面阅读的前沿阵地。公共图书馆的地方立法最早始于1996年的《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从此开启了图书馆地方立法的热潮,随后深圳、湖北、河南等地纷纷出台地
国家监察权作为在监察体制改革中产生的一项新型国家权力,不同于我国封建时代作为维护皇权的阶级工具和政治手段的监察权。改革将政府的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部门分离出来,整合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监察机构——监察委员会,该机构享有独立的国家权力——监察权,其目的在于对公权力行使者进行独立、权威、高效的监督。腐败是各国政府面对的顽症,我国情况也不容乐观。自2016年国家进行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反腐工作取得了
自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垃圾分类成为环保工作的重要抓手,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随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紧跟时代发展2020年颁布最新规定,就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相关事项进行细化规定,重申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同时2015年《立法法》修改扩充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成为新一级立法主体。在
在当前经济转型、社会利益深度融合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日趋重要。出于激励创新和保护社会公益的目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作为专利行政保护方式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当下,知识产权各领域都存在着侵权行政裁决,但最为详细和规范的制度在于专利领域。因此,研究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对于整个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制度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基本原理是研究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制度的起点。首先,以专利侵权纠纷及行政裁决的概念为基础,梳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失信惩戒制度应运而生。作为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力手段,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往往能用较小的行政管理成本产生更具威慑力的社会治理效果,受到各级政府的青睐。目前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适用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有关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质疑也纷至沓来,失信联合惩戒的适用范围呈现出扩大甚至泛化趋势,这种扩大泛化趋势表现出了对该制度的运行已经开始偏离其建立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的取回权。由于《民法典》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度从体系定位到具体规则上都有较大改变,为该制度在我国的理论、实践翻开了新的一页,有必要将作为该制度中直接体现出卖人地位的取回权行使问题通过解释学的方法,结合国内外立法经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梳理,以明确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规则,并给日后的理论研究提供方向。取回权的性质是其权利行使的基本出发点,既对作为其起点的行使条件起到约束作
我国社会信用立法采取的是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之模式。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开始全面推进。自此以后,社会信用地方立法也进入了加速阶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统计,近年来社会信用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事项中已处于显著位置,此外还有不少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相继制定公布。社会信用立法也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热点,但
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行政黑名单在各行业、各领域不断涌现,成为行政监管的新方式、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措施,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为各行政机关所青睐,广泛应用于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的生产生活各方面。然而,我国行政黑名单制度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顶层设计不完善、路径依赖日益突显,面临滥用危机。因此探讨如何使行政黑名单的实施与依法治国精神和依法行政原则相契合,是为其持续发展保驾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以来,我国行政法律实务领域从只重视实体问题到逐渐重视程序问题,已然发生巨大的变化。行政程序是行政权运行的过程,完善行政程序,明确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更是坚持严格规范执法的应有之义,而对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则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行政法治化的需要。程序正义的价值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
公私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常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为了某种共同目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所形成的“合作伙伴关系”,也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力量对经济、社会事务开展合作共治的一种重要治理模式。当下中国正面临着社会治理结构和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型,需要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由此,保障公私合作模式规范有序的运行和发展成为了研究的焦点。在这其中的政府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