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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随着国际食品贸易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国际性问题。由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国际性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国际食品安全责任问题也日益突出并且逐渐成为阻碍国际食品贸易正常进行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责任的国际法规制虽然有WTO法律框架下SPS协议、TBT协议以及DSB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这些条款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一直未能对国际食品安全责任进行系统全面的国际法规制。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食品”、“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责任”的涵义也随之发展,对它们的研究不应仅仅局限于单一的概念,必须从国际法层面对它们进行重新论证,从而得出“国际食品安全责任”这一全新的概念,即是指在国际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存储、销售和消费的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国家履行的义务以及国家违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国际食品安全责任的概念是伴随着国际食品贸易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的全球化逐渐形成而来的,其在适用范围、法律渊源、责任内容与责任主体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属性,且国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体系也不同于一国国内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体系。近年来国际食品贸易迅速发展,食品安全已不仅仅是国内食品产业维持发展的基础,也是一国食品出口贸易顺利进行的保证,食品安全责任事件的发生在对国内食品产业造成影响的同时,也给食品贸易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如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引发食品贸易争端、涌现大量贸易壁垒阻碍食品贸易自由化等。国际贸易自由化一直为WTO所倡导,因此对于可能扭曲或者阻碍国际食品贸易正常交易的国际食品安全责任,WTO框架下的SPS协议、TBT协议以及DSB的制约措施都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构成了现行的国际食品安全责任的国际法规制体系。SPS协议规定WTO各成员有权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保护人类、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但是这些必要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必须遵循协议确定的协调一致、科学性、适当保护水平等基本原则。TBT协议要求各成员采取必要的措施必须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国际标准、原则为依据,并且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DSB对一成员违背SPS协议及TBT协议对其他成员造成损害或者对贸易自由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制裁具有强制性与排他性。然而任何法律制度都存在局限性,WTO框架下的SPS协议、TBT协议以及DSB作为对国际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规定过于原则性、模糊性。因此必须克服这些缺陷与问题,在充分发挥国际法规制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抑制它的消极影响,找寻对食品安全责任进行国际法规制的出路。我国从2001年加入WTO到200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经基本建立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对维护我国的食品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为食品安全的保障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并且为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预示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制开始与国际接轨,然而不能忽视的是该体系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在应对国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面对国内有关食品安全责任的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时,我国必须寻求出路,应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本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如创新监管机制、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创立食品安全基金、构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利用WTO规则、加强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