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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银行作为外生变量,通过债权约束来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已不适用于现代社会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要求。公司治理的动态演进中,其内容及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商业银行的负债经营特性,导致了其治理结构与一般国有企业不同,考虑到行业特征,其重点在于如何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在股权分散情况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属性使内部治理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但股权集中又不可避免带来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问题。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率取决于法律制度和破产制度的有效性。同样作为外部治理机制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有效发挥功能的前提是各要素市场达到充分竞争水平。在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债权人缺乏对股东监督的激励,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公司治理中的主要问题。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导致的挤提,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制度设计和存在是必要的。同时银行与客户之间建立的长期客户关系本身就成为借贷市场上同业竞争的壁垒。部分准备金与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使债权人比股东更希望加强规制。事实上,政府规制与银行治理结构之间存在累积循环的正反馈作用机制,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仅依靠传统的研究方法将其中一方零维度处理,而探讨另一方的优化,无益于解决二者相互作用下产生的行业问题与社会经济问题。因此本文将以国有商业银行有效银行治理结构与激励性规制之间的互动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建立一种不对称信息下的显示与信息甄别机制,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规制范畴,通过二者的动态合作以实现规制目标,共同推动金融创新。在实施有效规制时,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目标融合进规制目标中,充分发挥这两者的作用,使规制者的目标函数与被规制者的目标函数达到最大程度上的一致性,实现规制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激励相容,形成金融机构有效控制风险的激励和激励性规制的硬约束机制,从而完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