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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需要国家从各种角度进行宏观调控,而反垄断法就是保证市场竞争机制良好运行的重要工具之一。目前,我国一些行业已经呈现出行业高度集中的情况,而这些行业中的一些企业还有进一步合并的趋势。在这样现实的情况面前,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反垄断法》,使得涉嫌垄断的企业合并行为有了规制的法律依据。企业合并有三种表现形式,而其中最易造成垄断的是横向合并。所谓“横向合并”是指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的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从经济发展角度,这样的合并一般是有利的。但是当其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就往往会出现限制竞争的消极结果,有时甚至危害了市场经济制度本身。这也是各国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横向合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依据。具体到现阶段的中国而言,企业横向合并反垄断规制的法律制度也有其独特的价值。综观美国、德国、欧共体、日本四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立法以及法律实施的历史,其中对于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领域的众多问题都有较为深刻的理论,这些经验都是值得中国在今后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的操作中去学习借鉴的。其中,最值得我国注意的是,各国(地区)在遵循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都结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走出了各自独特的道路。可见在经济立法领域,学习借鉴是必要的,但是完全照搬他国的法律也是不可取的。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初立,很多条文还只是泛泛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对于企业横向合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合并反垄断规制的第一道关也是后续分析的基础,企业横向合并反垄断规制的实质性评价是判断个案是否需要规制的最重要的实质标准,而企业横向合并反垄断规制的豁免作为合并反垄断规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反垄断法,但是就其中企业横向合并反垄断规制的问题,立法中还存在众多的空白。特别是涉及到具体的个案评价的问题,更是要求我国在结合其他各国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走出适合本国市场经济制度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