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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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进行自我创作、自我表达,传统上作为知识消费者的公众摇身一变成为新作品的创作者,创作者、使用者与传播者之间的界限不断被模糊,重混创作在此背景下产生。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重混创作的著作权法定位莫衷一是,其对在先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又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一系列问题都存有疑虑,重混似乎是处于灰色地带的创作形式。面对现实中逐渐出现的涉重混创作的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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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进行自我创作、自我表达,传统上作为知识消费者的公众摇身一变成为新作品的创作者,创作者、使用者与传播者之间的界限不断被模糊,重混创作在此背景下产生。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重混创作的著作权法定位莫衷一是,其对在先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又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一系列问题都存有疑虑,重混似乎是处于灰色地带的创作形式。面对现实中逐渐出现的涉重混创作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以及公众面临的“普遍侵权”困境,有必要对重混创作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因此,本文以重混创作的著作权困境及其解决为主题,在指出重混创作面临著作权困境的基础上,剖析其存在的正当性,并针对困境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以期平衡作者与使用者的利益,最终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本文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重混创作进行界定。首先,明晰重混创作的概念,其既包括在事实上构成转换性使用的重混,也包括对原作品的使用未实现内容、目的之转换的重混;其次,从创作主体、创作过程和创作结果三个角度解读重混创作的特点;最后,分析重混与复制、改编、汇编、适当引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厘清重混创作这一概念。第二部分,分析重混创作的理论争议与侵权风险。首先,从理论层面分析重混创作存在的争议,梳理关于重混创作的支持理论与反对理论;其次,从法律规范层面分析重混创作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指出在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下,未经许可使用在先作品进行重混创作,可能侵犯在先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第三部分,回应关于重混创作的理论争议,从实现著作权法目的、丰富文化样态和促进创作自由的角度论证重混创作存在的正当性:重混创作的存在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与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具有一致性;重混创作是于在先作品基础上进行的继续创新,其在接触、使用在先创作资源的同时又促进了文化样态的进一步丰富;重混创作彰显了互联网时代的创作自由价值,允许重混创作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表达自由。基于上述考量,提出对重混创作的态度,即应在强调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利用保有适当控制的前提下,为重混创作留有适度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空间,从而促进互联网时代文化的多元化发展。第四部分,分析重混创作面临的著作权困境,指出在当前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下,重混创作面临的著作权困境将阻碍其存在与发展。首先,分析重混创作面临的著作权理念困境。在作者与使用者的博弈中,使用者权益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著作权法应在为作者的创作提供激励的同时,满足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需要和期待,不应忽视重混创作者实现的创新发展。其次,分析重混创作面临的著作权许可的困境。传统著作权许可模式遵循逐一许可,先授权再使用的规则,无法满足互联网环境中的重混创作涉及的海量授权需求,也将导致极高的许可成本。最后,结合《著作权法》修改合理使用条款的背景分析重混创作的合理使用困境。从严格的文义解释上看,重混创作行为难以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不利于为互联网时代二次创新和开放创新开道。第五部分,针对重混创作面临的著作权困境,提出应着重关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从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的转型及合理使用制度重塑两个层面解决重混创作的著作权困境。首先,对于使用在先作品但未构成内容、目的之转换的重混,可以通过著作权许可模式转型来降低许可成本、促进创新效率,著作权默示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知识共享模式为可供选择的路径,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运用可作为辅助手段。其次,针对构成转换性使用的重混,可以增加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弹性,建议在引入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以“三步检验法”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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