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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犯罪日趋隐蔽化、组织化和智能化,传统侦查手段在新型犯罪面前显得力不从心。先进的犯罪手段与落后的侦查手段间的矛盾导致了监听这一技术手段的产生。世界各法治国或地区运用司法令状主义对监听的适用进行规制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无证监听行为的存在。本文从无证监听的概念入手,研究立法确认无证监听的机理,然后考察世界上法制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无证监听制度,最后提出构建我国无证监听制度的构想。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无证监听的界定。首先对“监听”进行了界定,然后对无证监听的概念进行定位,最后介绍了无证监听几种常见形态。第二章立法确认无证监听的机理。立法确认无证监听是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保障人权的客观要求。第三章考察域外无证监听制度。首先考察美国、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无证监听制度,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第四章构建我国无证监听制度。首先介绍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无证监听的规定;其次阐述立法确认无证监听的基本原则;然后分别提出附带监听、同意监听、紧急监听的三种无证监听的实施条件、适用程序;最后分析三种无证监听所获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