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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人类发展史,人类对自身的自由、平等、幸福的追求从来未停止过。特别是近现代,从十九世纪“天赋人权”思想的提出到现代人权概念的发展成熟,从物质文明的发展到精神文明的建设,维护人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尊严、安全,都迫切需要把人身权利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制定出一系列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自然人作为这个世界的主体,作为人类社会一切价值体系的基础,其精神世界当然是法律所应着力关注的对象。逐步加强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体现对人的人文关怀,是现代法的发展趋势之一。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范围不断扩大,正反映了这一趋势。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普遍设立的一项法律保护制度,也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较晚,还存在许多不足。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发展,社会现实中急需解决的新问题不断涌现。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一个随着社会变化而不断发展且愈显重要的问题,对此类随着社会变化而不断显现的问题,一方面要求我们研究新的立法措施,在必要时制定新的具有审判规范效力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需要我们根据既定的民事法律原则顺应社会的发展适当地解释现行法规定,充分发挥司法实践的创造性功能,从而切实及时地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更有效地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但由于精神损害本身的无形性,使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成为理论和实务中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以致有民法专家敏锐地指出:“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赔偿金问题最大,如何掌握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具体数额,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也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①有感于此,本文拟从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入手,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依据、方法和标准等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发展动态,就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