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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典型应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的学习能力不断增强,其已逐渐显现出自主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拟人化”特征,这为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侵权责任认定方面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以自动驾驶汽车致损侵权中主体认定问题、责任类型问题以及归责原则问题入手,分析自动驾驶汽车致损侵权对我国传统侵权责任理论的冲击,并借鉴域外国家的前沿立法经验,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纳入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以期对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认定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四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阐述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并按目前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五阶段分级规则分别阐明了各层级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性,总结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普遍应用将带来的效率提高及巨大社会价值。第二部分,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现状及其对现有侵权责任体系的冲击,包括侵权责任主体难以界定、责任类型难以确定、配套制度缺失三方面的问题,探讨传统侵权理论框架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分析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梳理了德国和英国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前沿立法实践经验,尤其是德国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法》中为驾驶人设定的注意义务和警觉义务,以及英国《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中对自动驾驶汽车设定强制保险的规定较为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所阐述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结合自动驾驶汽车致损侵权的特点,借鉴域外经验,提出与之相对的解决路径。具体包括赋予自动驾驶汽车“工具性人格”,使其可以作为侵权责任主体而存在。在此基础上明确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论证了因“工具性人格”有人格而无财产,而由驾驶人来承担替代责任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借鉴英国经验建立制造商独立承担强制保险等制度,以及德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强制安装行车记录装置,以此完善相应配套制度,降低自动驾驶汽车引起的意外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