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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我国社会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多,使得医患关系也日趋紧张,医疗责任保险的出现成为了缓解矛盾的重要途径,医疗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设立更是具有重大意义,它可以全面分散医疗机构的责任风险,为受害患者提供了一个及时高效的获取损害赔偿金的维权方式来保护受害第三人的权利,还可以节约纠纷处理成本,提高司法效率。2009年我国对《保险法》其中的第65条进行了修改,第一次在我国《保险法》中赋予责任保险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但是因其受一定行使条件的限制,所以我国《保险法》并未完全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且该条的规定存有欠缺之处,不利于实务中的应用。所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域外国家医疗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现状,对于我国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对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取得与行使以及抗辩方面。此外,通过对我国《保险法》第65条的详细解读,笔者发现其立法上存在许多的不足。我国《保险法》第65条的法律规定并没有赋予保险人法定参与权,没有规定被保险人的必要协助义务,没有规定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不够,没有赋予第三人以知情权,并且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完全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现有立法只是有限的确认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基于以上的分析,针对这些不足之处罗列出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我国立法对保险人的参与权应当分别从和解、调解阶段以及诉讼阶段加以确定。应当对被保险人的必要协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应当确认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告知义务、配合义务。应当规定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事由,并对保险人的抗辩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不能以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受害第三人。还应当加大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首先,要全面赋予医疗责任保险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其次,要确立第三人对医疗责任保险赔偿金的优先权,当被保险人破产、无力清偿或下落不明时,第三人可以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先行获得保险赔偿金,再次,要确立暂付款制度,当受害第三人急需赔偿金进行二次治疗或是因医疗损害而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时,让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一部分以满足第三人的必要需求,待到司法机关判决作出后,再将剩余部分补足给第三人。最后,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查询系统,患者可以通过专门的查询系统来获取其就诊的医疗机构的投保情况,以保障第三人的知情权。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医疗责任保险以及医疗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相关理论的梳理,剖析域外国家的立法现状总结出对我国的立法启示,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总结出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以此来更好的保障第三人的权益,实现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