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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的腾飞和发展,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家实力的进一步崛起,必然要求我国市场经济更加活跃,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我国的《合同法》规整着市场经济生活的细胞——合同,对繁荣市场交易,保证市场规范起着巨大的作用。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并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因此我国《合同法》承载着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规范。由于其价值取向的着重点不同,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如果用同一个标尺来衡量,必然会出现一些真空和漏洞。这在我国反映出了一些案例的判决,不符合经济效率,不利于市场流传,其实也违背了公平正义。效率违约类型的合同作为案例出现时法官经常就会做出这样的判决,这样违背了社会财富最大化,当事人利益也没有得到改善。究其原因,就是效率违约在我国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式被否定的。但是随着欧美国家以波斯纳为首的法经济学家将效率理念的春风吹至我国,许多学者也慢慢尝试转变视角,逐渐接受和提倡效率违约。效率违约到底能否引进我国以及采用什么路径引进,本文就是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为了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的引论部分,分析了我国《合同法》所蕴含着的促进经济效益的功能,并由法律追求公平和效率而引出本文研究的问题——效率违约;第一章旨在介绍效率违约的起源发展以及效率违约在我国的学界引发的争论;第二章主要进行效率违约引进我国的论证,对效率违约是否违反道德,公平的法律价值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论证,并对效率违约的适用条件进行本土化构造,以期其能够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第三章对效率违约引入我国方式进行论证和阐述,本文主张采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引进效率违约,通过解释《合同法》几个条文并通过条文配合来实现效率违约嵌入我国现有的《合同法》条文;最后是结论,对效率违约引入我国提出支持,并希望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学习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以促进案件处理的公正和效率。本文通过对效率违约的研究,希望我国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重视效率和效率违约,同时也应该重视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来对国外的合理的法律技术和理念进行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