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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地表水质量的迅速恶化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自2006年起,中央政府将水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官员晋升考核指标,以激励地方官员加强环境监管。但以减排激励为核心的环境政策能否改善省域交界地区的水体状况仍存在较多争议。此外由于河流具有流动性,污染物会随河流顺流而下,省域交界地区的水污染不仅影响当地的水污染程度,还影响到广袤下游区域,从而影响中国整体河流治理。因此分析环境政策对省域交界地区水质的影响对中国整体水质的改善至关重要。本文的研究逻辑如下:本文首先验证了边界水污染的存在性,是否省域交界地区的水污染物浓度要显著高于省域内部?然后,分析了环境政策对省域交界地区水质的影响。最后分析了环境政策失效的机制,本文分别从省级和市级政府官员晋升激励的角度分析了边界水污染治理失效的原因。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所示。首先,基于2007-2016年的水质监测站数据,本文采用空间自回归模型验证了边界水污染的存在性。由于河流具有流动性,河流下游的污染物亦包括来自河流上游的污染物,因此直接采用当地的水质数据作为衡量当地水污染的指标可能存在内生性,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采用空间自回归模型,控制了上游城市对下游城市的溢出效应。结果发现:在控制了空间溢出的条件下,省域交界地区的水污染物浓度,无论纳入还是未纳入政府晋升考核指标的水污染物,均要远高于省域内部。同时,本文采用最邻近匹配法,选择与下游边界城市特征相似的省域内部城市,实证结果发现,下游边界城市的水污染物浓度依然显著高于匹配城市。其次,基于2007-2016年的水质监测站数据,利用三重差分法,本文分析了环境政策对省域交界地区水质的影响。本文选择“十二五”期间中央政府将氨氮纳入晋升考核指标作为考察政策,利用三重差分法,选择省域内部城市以及中央政府未纳入晋升考核指标的水污染物作为控制组,用以减少未被观测变量所导致的内生性。结果发现,环境政策显著增加了省域交界地区氨氮的浓度。接下来本文考察了“十二五”环境政策对省域交界地区化学需氧量浓度的影响,化学需氧量在2007年纳入了官员晋升考核指标,“十二五”期间中央政府重新为地方政府设定了化学需氧量的减排目标,本文实证检验了“十二五”的政策相较“十一五”的政策是否进一步加重了省域交界区域化学需氧量的浓度。实证结果发现,“十二五”政策相较“十一五”显著增加了省域交界地区化学需氧量的浓度。然后,基于中国18条主要河流所流经城市环境监管力度和城市的匹配数据,利用动态面板模型,本文从省级政府晋升激励的角度分析了边界污染的原因。实证结果发现,下游边界城市的环境监管力度显著低于省域内部,在分地区回归中,在东部、中部地区,下游边界城市环境监管力度显著弱于省域内部,在西部地区,环境监管力度的差距不显著;省级政府环境规制力度越强,下游边界城市与省域内部的环境监管力度差距越大,该结果表明省级政府环境监管力度越强,越倾向于策略性执行环境监管,通过加强省域内部环境监管完成污染减排目标,对下游边界城市,由于其污染治理的负外部性,忽略其污染治理;2009和2014年环境监管力度的差距大于其他考核年份,说明越接近考核的截止时间,省级政府越倾向于战略性减排。省级政府管辖的区域较大,因而能通过战略性减排完成污染减排目标,而下游边界城市松弛的环境监管力度亦能吸引省域内部的污染企业向其转移,较小的影响经济增长率和就业,因此省级政府忽略政治交界地区的污染治理是其在晋升激励下的最优选择。省级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的管理者,但并不意味地方政府会完全遵从省级政府的决定,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其所面临的激励与制度约束条件下进行决策,因此本文试图从市级政府晋升激励的角度分析其环境管制行为,并解释为什么下游边界城市政府忽略边界水污染治理。实证结果发现:(1)相对经济绩效与环境监管力度存在显著正相关,该结果说明平均来说相对经济绩效的提升有助于政府加强环境监管。(2)相对经济绩效与污染减排力度存在非线性关系,当相对经济绩效高于面板门槛值时,污染减排力度与相对经济绩效显著正相关;相对经济绩效低于面板门槛值时,污染减排力度与相对经济绩效显著负相关。其原因为,污染减排目标仅作为晋升考核中的约束性指标,而竞争性指标如经济增长率等,由于需与其他同级官员进行竞赛,需要官员投入更多的努力。因此官员只有在竞争性指标中取得相对靠前的位置,才会尽可能完成约束性指标,争取晋升机会。(3)下游边界城市的平均相对经济绩效远低于面板门槛值,不能在经济增长率的晋升锦标赛中取得相对靠前的位置,缺乏晋升激励加强环境监管。本文的研究结论有助于理解边界污染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增加环保部门在地方政府中的独立性,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行为更具影响力。第二,上级政府应对环境监管给与相应的财政激励,而不只通过晋升考核来激励地方政府加强环境监管。第三,激励不应仅来自上级政府,民众对环境质量的评价亦应纳入地方政府的约束性指标中。第四,应对下游边界城市污染治理的负外部性给予补偿,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方式,把污染排放的费用市场化,减少边界地区由于产权缺失而导致政府与污染企业的搭便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