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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价值追求。在转型期中国,公共利益的理论与实践存在多重复杂性。一方面,随着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公共利益面临着个人利益诉求的挤压和消解;另一方面,在政治体制改革任重道远、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行政权力仍然牢牢掌握稀缺性资源的背景下,公共利益又极易被混同于国家利益和政府利益,而成为公权力恣意侵害个人利益的藉口。究其原因,关于公共利益内涵与外延理论研究的严重分歧,以及公共利益概念在立法和公共政策实践中的长期缺位与“未定型”是不容忽视的。本文聚焦当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交织冲突最集中、社会群体性矛盾对抗最剧烈的城市房屋征收领域,选取该领域最重要的一项公共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研究中心,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分别探讨“作为房屋征收启动原因(正当性事由)”的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界定和实现。在实体上,本文梳理分析公共利益概念在我国立法和政策上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公共政策价值权衡,结合国内外学术界对公共利益已有研究和域外立法考察,提出界定公共利益的可操作性标准,以弥补传统定义和列举方式的不足。尔后,本文分析上述条例关于公共利益立法体例的创新意义和局限性,运用文本分析和法律解释学方法,探究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的解释空间和限度,并选取旧城区改建这一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在遵循法治原则、保护个人权利的基本价值立场上,兼顾城市化发展的客观实际,论证提出旧城区改建中区别手段与目的的公共利益判断方法。在程序上,本文简要分析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单一主体界定公共利益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从宪法分权和权力制衡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提出发挥各公权力部门职能优势、提升公共利益界定整体实效的主张。本文分析揭示上述条例在征收决定各环节设置的民主控制程序及其内在逻辑关联和合理性;通过研究公共利益程序性控制中的民意表达机制,揭示征收决定的公众参与程序中体现的“民意逐步聚焦”和“程序递进加强”之间的协调关系;最后,运用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的分析框架,围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的考察,研究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实现过程中制约既有程序发挥实效的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