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自1988年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局的初步尝试以来,一直备受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近来更是随着地方试点的纷纷推行,以及2009年温家宝总理与网民有关财产申报制度的对话,对于重新构建我国统一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基于部分地区财产申报制度试点的失灵情况,人们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一“阳光法案”是否能真正发挥其功效提出了质疑,本文正是在从这一背景出发,通过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现状的实证分析和实施效果的原因分析,在借鉴域外经验以及国内试点先进因素的基础上,试图寻求一种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以有效地发挥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功效。本文主要由四章构成:第一章旨在界定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念和揭示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相关理论。概念是研究法律问题的基础,而财产申报制度至今没有统一确定的概念,且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所以本文首先对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念予以必要的界定。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民主法治的内在要求、宪政体制的具体体现,其“终端反腐”的功效已经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可,但这项制度的建立并非一帆风顺,出于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来自对限制公务人员隐私权的责难,使得这项制度的推行举步维艰,然而在这场公民知情权与公务员隐私权的拉锯战中,在公共利益优先的指引下,最终人们不仅探寻到了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同时也发现了其所蕴含的重要价值,这也就成为了财产申报制度在各国纷纷建立的原因所在。第二章较为详细的介绍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源起、内容、特点和实施情况,并通过对其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特色制度的介绍,包括英国的“有罪推定”制度、韩国的金融实名制、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信托制度,分析域外财产申报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制度内、外两方面的原因,制度内原因包括财产申报立法位阶较高和财产申报制度内容全面;制度外原因则包括民主的制度环境、坚定的政府决心以及发达的配套制度,尤其是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完善为其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域外经验。第三章则主要是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作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在现状介绍上,本章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分别进行阐述:在中央层面上,重在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回顾,并通过对《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三个文件比较分析,概括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在地方层面上,则主要是对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三个试点地区在财产申报制度对象、种类、范围、审查、公开、惩处等制度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的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目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功效的现状,并进一步剖析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未能有效实施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制度本身的缺陷,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金融、司法等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现有的制度形同虚设。第四章则主要是在前两章对国外和国内财产申报制度实施效果的比较分析上,寻找构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路径。在对世界各国目前存在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历史模式的简单介绍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选择适合我国发展的制度构建路径及其立法模式,并在借鉴国外和地方试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公务员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配套制度进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