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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作为两种法律程序,在实现债权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只不过执行程序属于个别执行,破产程序属于概括执行。这两程序在适用中各自发挥着自己的功能,两者各自具有优势。但是要充分发挥它们的优势,需要两种程序之间的有效转换才能实现。然而理论与实践中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断层,使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无法达到有效衔接,引起一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法人无法顺利进入破产程序,导致大量执行积案现象,破产案件数量低下,破产程序也无法起到它应有的作用。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同时导致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法人不能够及时进入破产程序,引起人们对司法权威的质疑。为此,笔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的突破性立法为依据,并查阅相关国内外文献资料,结合我国当前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的实践状况,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研究”作为论文选题,建议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若遇到执行不能的情况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使执行过程中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法人能够顺利进入破产程序,有效发挥破产程序的价值与作用,从而更有效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更好地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司法权威,实现法治社会的和谐。在本文的论述中,笔者将正文分为四个部分来展开写作:第一部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概述。介绍了两种程序的含义,对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各自的功能进行了分析和定位,同时介绍了执行财产分配的原则,分析了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和破产程序适用的不同与优缺点,进一步说明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的意义。第二部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主要从现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入手,介绍了执破衔接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执行转破产过程中遇到的立法困境,以及当事人申请难,法院受理难的问题,并试图找出其解决方法。第三部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的域外考察及启示。这一部分介绍域外的一些代表性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的规定,通过分析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的利弊,以及依职权由执行转破产的可行性,从而能够对我国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的完善有所启示与借鉴。第四部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的完善。第一,明确区分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范围与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避免参与分配制度替代破产程序实践的发生。第二,扩大“由执入破”的申请主体,同时提升当事人申请破产程序的积极性。第三,依职权将执行程序转向破产程序,主要分析依职权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的可行性、严格条件、程序的构建以及相关的救济程序,完善执破程序的衔接机制,使执行与破产之间能顺利衔接起来,使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法人及时得到清算、重整,优化资源配置,同时相应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解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