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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占不法原因之物行为的定性问题,主要是围绕能否构成侵占罪产生的争议。学界围绕能否构成侵占罪,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区别说四种学说。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中,肯定说和区别说有众多的支持者。但是在实践中,否定说却被更多的判例所接受,极少有判例将侵占不法原因之物的行为按照侵占罪定罪处罚。在上述学说之中,区别说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其理由在于:首先,刑法中的概念与基本规则应当与民法保持一致;其次,应当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两种情形区别开来,分别讨论;再次,不法原因委托物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侵占该财物构成侵占罪,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所有权属于给付人,受领人侵占该财物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最后,在侵占特殊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特殊的讨论和处理。第一章表达了本文的具体观点,厘清了一些基本的概念,以便后文进行进一步的讨论,阐明了“侵占”、“不法原因”和“不法原因给付”的定义。重点对“不法原因给付”的定义进行了阐述,并且引出了广义说和狭义说,同时,是否承认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的区分,也是肯定说、否定说和区别说、折衷说的根本区别。应当将不法原因给付进行文义解释,解释为具有终局性的不法原因给付,即狭义说。理由是与民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的概念保持一致,和不法原因委托的概念进行分类研究,避免概念间的混乱。第二到第四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我的观点进行论证。第二章从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入手,寻求侵占不法原因之物的定性。对于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存在违法一元论和违法相对论两种相反的观点,此外,在违法一元论内部,还存在严格的违法一元论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两种学说。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的合理性程度较高,理由是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可以保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又可以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又考虑民法与刑法在规范保护目的上的差异。第三章从不法原因之物的所有权归属入手,分析不法原因之物的所有权是属于给付人还是受给付人,抑或是国家。由于之前承认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相区别,本章在分析过程中分为了不法原因给付和不法原因委托两种情形来讨论。不法原因给付中,由于我国并不存在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在民事法律实践中,以合同无效为由判断给付人拥有所有权的判例居多。立足于我国民事法律事件的基本情况,可以认定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所有权属于给付人。但由于不存在委托关系,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不能构成侵占罪。而不法原因委托的情况下,由于委托与给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与刑法之间概念又具有基本的一致性,不法原因委托并不适用民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委托人并不丧失委托物的返还请求权,自然也不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的,可以构成侵占罪。第四章则是处理一些剩余和附随的问题,主要侵占特殊不法原因之物的定性问题。侵占赃物的行为触犯了赃物犯罪,不构成侵占罪,仅按照一罪赃物犯罪定罪处罚。受领人事前不知但而后发现是赃物并予以侵吞的情况构成赃物犯罪,虽然受领人事前并不知道给付人所交付的财物是赃物,受领人在窝藏的过程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之前知道了其为赃物,仍然代为保管或者销赃,就不影响其主观方面的认定,其主观方面就已经发生了转化,并且具有了可罚性。在货币作为不法原因之物的场合,侵占不法货币的行为与侵占普通财物的行为处罚方式一致,不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