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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在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监察委员会整合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腐败的权力以及纪检委、监察局的职能应运而生。如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积极发挥人大的监督功能,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成为时下热议的话题。作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经常性监督方式,专项工作报告得到广泛运用。在新成立的国家机构监督上,专项工作报告制度不失为一种可供使用的有效方式,然而,在为其提供问题解决的可能性欢喜鼓舞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此制度存在的桎梏。
专项工作报告以其针对性、计划性、持续性、单向性和法定性不同于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负责人报告工作中的某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对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的监督方式,实现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的行为准则的总称。
各地建立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模式分为实施细则模式、议事规则模式、单独规定模式和综合模式四种,根据当地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发展水平,选择适合的构建模式。
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程序包括准备程序、听取和审议程序、处理程序,通过比较各地方性法规在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程序的规定,相较法律层面上的构建,地方性法规在人大机构内部分工、时间限制的运用、报告人范围和审议程序引入票决机制等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
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责任与公开上,法律责任从《监督法》的未提一字到地方性法规的设定专章,公开从《监督法》的一项原则到地方性法规的多种具体规定,各地的发展不可小觑。
在比较的同时,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存在的概念运用不当、主任会议职权混乱、议题安排不合理、调查研究质量低、满意度测评不完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公开程度低等问题也暴露出来,需要进一步完善专项工作报告制度。通过在法律层面统一专项工作报告一词的运用、严格规范专项工作报告的内涵与外延,厘清主任会议“重要日常工作”的范畴、确定主任会议召开的相对频率、完善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确定重点落实的议题、调整议题涉及范围,拉长调研时间、灵活运用多种调研方式、重视调研报告的作用,合理安排满意度测评项目的数量和时间、规范测评人员的参与,详细划分专项工作报告制度中的违法行为、财产罚和自由罚引入专项工作报告,将提供虚假信息纳入责任追究的范围、建设监督信息公开平台、打通信息公开救济渠道等一系列措施,为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存在问题提供完善建议。
专项工作报告以其针对性、计划性、持续性、单向性和法定性不同于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负责人报告工作中的某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对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的监督方式,实现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的行为准则的总称。
各地建立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模式分为实施细则模式、议事规则模式、单独规定模式和综合模式四种,根据当地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发展水平,选择适合的构建模式。
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程序包括准备程序、听取和审议程序、处理程序,通过比较各地方性法规在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程序的规定,相较法律层面上的构建,地方性法规在人大机构内部分工、时间限制的运用、报告人范围和审议程序引入票决机制等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
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责任与公开上,法律责任从《监督法》的未提一字到地方性法规的设定专章,公开从《监督法》的一项原则到地方性法规的多种具体规定,各地的发展不可小觑。
在比较的同时,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存在的概念运用不当、主任会议职权混乱、议题安排不合理、调查研究质量低、满意度测评不完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公开程度低等问题也暴露出来,需要进一步完善专项工作报告制度。通过在法律层面统一专项工作报告一词的运用、严格规范专项工作报告的内涵与外延,厘清主任会议“重要日常工作”的范畴、确定主任会议召开的相对频率、完善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确定重点落实的议题、调整议题涉及范围,拉长调研时间、灵活运用多种调研方式、重视调研报告的作用,合理安排满意度测评项目的数量和时间、规范测评人员的参与,详细划分专项工作报告制度中的违法行为、财产罚和自由罚引入专项工作报告,将提供虚假信息纳入责任追究的范围、建设监督信息公开平台、打通信息公开救济渠道等一系列措施,为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存在问题提供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