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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乃至世界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的产生以及信息挖掘技术的发展共同改变了大众的生活方式,人们发现网络世界好像更懂自己了,生活出行都变得更加便利。大数据挖掘技术让个人数据的价值显著提升,这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商业模式的变革,更给整个国家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源,数据成为了国家不可或缺的战略资源和竞争优势,个人数据的可交易性愈发显现。但与此同时,网络更懂用户的背后展现的是大量用户的个人数据被不受控制地滥用和倒卖。人们开始忧心自己的隐私安全,开始怀念那个不受打扰的年代。个人数据交易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理论上法律属性的不清晰、立法上权利义务配置不明确、司法上裁判出现多重困境都制约着个人数据交易的发展。我国《网络安全法》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利用确立了原则,《民法总则》也强调了要保护个人信息。但这些法律规定依旧没给个人数据的合法正当流通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本文希望通过对个人数据其进行民法上的定位、配置个人数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司法实践路径的探索来解决个人数据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从而真正做到既保护个人数据交易中权利人的利益,又能够促进数据的自由流动。本文第一部分是对个人数据以及个人数据交易的相关基础知识的介绍。个人数据交易问题涉及到法学、信息管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严格意义上说均不是传统的法学概念,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民法典的编纂也需要对互联网时代有所回应,因此对个人数据交易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就要明确其在法学领域中的概念。通过对大量国内外资料的分析,笔者认为,大数据指的是对海量的、高速的、多样的信息资产运用特定技术和分析方法来获取价值的数据应用模式。数据既指无形的数据载体,又指网络环境中实实在在的信息内容。在互联网语境下,二者的内涵是一致的,可以通用。个人数据指的是以电子方式记录的,可以直接标识或结合其他信息间接标识特定自然人的身份、生活、工作、社会活动等情况的信息。最后,明确个人数据的可交易性是展开接下来讨论的前提,这部分还通过对个人数据本质特征以及交易实践的介绍来确认个人数据的可交易性。本文第二部分是提出问题,对我国个人数据交易现状和困境进行了梳理。目前我国个人数据交易平台遍地开花,个人数据交易模式分为离线交易、在线数据交易、托管交易以及定制化交易四种。交易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理论、立法、司法三个层面。第一,理论层面。主要是对于个人数据的法律属性缺乏民法上的定位。第二,立法层面。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缺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仅有的推荐性标准还存在若干不足。第三,司法层面。通过对国内个人数据交易案件的搜集整理发现,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权益类型认定不清、举证困难败诉多、救济方式乏力、忽视个人权益以及倾向约谈和协调等问题。本文第三部分是分析问题,分别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层面对个人数据交易规范化路径进行了分析。第一,理论上对个人数据法律属性的各派学说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人格权说、财产权说、隐私权说、宪法人权说以及新型权利说,笔者对各种学说进行了对比分析后认为个人数据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应当得到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确认。第二,立法上对国内外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即将生效,通过对其中相关规定的借鉴,并与我国《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进行对比,分析出个人数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为进一步保障个人数据主体的控制权和自决权提供参考。第三,司法上对实践中不同的解决路径进一步论证分析。提出了用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现行法律不完善情况下的个人数据交易纠纷。从举证责任倒置和救济力度增强两个方面对个人进行全面保护。另外,通过对比国内外相似司法案件两种不同的处理路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认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更适合现阶段我国的个人数据交易纠纷。本文第四部分是解决问题,构建我国个人数据交易法律规则。构建的方式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全面确认个人数据权的独立人格权的属性,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进行规定。由于个人数据权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且人格利益更为重要,因此在人格权商业化发展的趋势下,将其列为独立人格权是合理的。由于民法典篇幅有限,而且个人数据交易问题还涉及到许多信息技术方面的规范,因此第二部需要在民法典的指引下制定出台《个人数据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数据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增加个人在数据交易中的参与度,增强个人在数据交易中的控制性,落实对个人数据主体权益的保护。最后还要在不同交易模式当中规范数据控制者和数据接收者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