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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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案件日益增多,犯罪种类和性质日趋复杂,仅凭现有司法资源来追究全部犯罪显得捉襟见肘。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公诉、审判部门因为“案多人少”等现实原因,往往会将法律规定期限用足,导致违反法律规定羁押十余年未决的刑事案件也偶有发生。(1)这导致我国刑事司法表现在精度和效率两方面存在相应不足:一是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粗放经营”,刑事司法“产品”精度不足,案件质量令人担忧;二是刑事司法过程缺乏效率,“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个案处断时间居高不下。(2)为缓解办案压力和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需要各个诉讼环节设置不同的分流机制,多元化处理案件以提高诉讼效率。本文着眼于审查起诉这一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环节,在对刑事程序分流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我国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分流现状、问题及原因,最后提出构建我国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分流机制的建议。除导论外,全文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概述。首先介绍了程序分流思潮的缘起,而后对“分流”、“程序分流”进行分析,专门将审查起诉界定分流从程序分流中分离,分析其内涵,并强调其价值所在。第二部分以笔者工作单位J市检察机关为例,对近年来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现状及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侧重对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分流措施进行简要阐述,并指出其在运行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以及导致这些问题的制度设计和深层次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分流的合理化建议。在对前述实践中存在问题分析的前提下,从明确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简化适用程序;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和对象、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构建层进式程序分流选择机制,以“办案责任制”约束自由裁量权等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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