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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是刑民交叉案件中极为多发的一种案件类型,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研究价值。现有研究将刑民交叉问题分为实体性刑民交叉问题和程序性刑民交叉问题,实体性刑民交叉问题在刑法视角下表现为罪与非罪的区分,程序性刑民交叉问题则关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的程序协调和选择。类型化思维对于处理复杂问题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对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分析处理离不开类型化思维。在类型化思维的指导下,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剖析合同诈骗案件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第一部分确定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分类标准,提出以法律事实为基础,将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分为竞合型和牵连型,其中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又细分为法律上的竞合和判断上的竞合,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包括主体牵连、对象牵连、内容牵连。第二部分是在已有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解决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刑事法的视角下,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为对案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分析认定,具体包括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欺骗行为的甄别、履行能力的判断。分析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否应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当行为链条完全闭合时方可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仅因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的一种或几种就武断认定构成犯罪而忽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进一步考察。在判断和处理此类案件时要警惕“先刑观念”的消极影响。第三部分分析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和协调问题,现有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机制有“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三种,前文已提出将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分为竞合型和牵连型,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也在此分类基础上作出,对于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判断上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因其案件性质在作出具体判断后可以得出,所以依照得出的结论适用相应的刑事程序或民事程序;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同时符合刑事和民事构成要件的情形,也即法律上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应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但可有例外地采用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处理原则;对于存在不同法律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也即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应选择刑民并行的处理机制,有例外地适用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