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司法过程,将事实与法律相连接,裁判案件,实现正义。但法官于司法过程中裁判案件决非是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简单的对号入座,只有一些极其简单的案子才能如此。更多的案件,是需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其专业性和智识性来解决。本文首先在引言,通过举出一些现实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引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该扮演的角色,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判决所需要的法官的特殊职业技能。以引言引出的问题为出发点,本文的第一章分析了司法过程中所需要法官特质的根据,就是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能动性。在此过程中通过突破严格规则主义的局限,对法官能动的价值做了重要评价。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分析了法官特质的基础:法官的智识,以及法官特质的核心: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理性思维。这两者是法官能在司法过程中发挥能动性的重要武器,前者为表,后者为里,是法官作出合理判决的基础。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本文还就结合引言中的几个案例做了法官在此过程中应有所作为的具体分析。本文的第四章叙述了我国目前司法过程中的法官特质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分别从理念、制度和技术三方面来加以分析。在认清法官的应然角色后,通过考察国外的模式,来选择对我国国情最适合的方式遴选优质的法官。并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方式和内容,通过这一系列方式来提升我国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须具备的特质。这就是本文第五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