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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进程。尤其是二战之后,为了保障人类共同的利益,世界各国联合起来,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关于保障人权的国际文件。这些国际文件无一例外地都强调“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受教育权作为人权的一项内容,也被规定在这些国际文件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这是人人平等的应有之意。当今世界,教育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无论是对于个体的成长,还是社会的进步,教育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平等的受教育权,是教育本身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现代人权的必然要求。保障教育平等权,具有重要意义:它反映了现代民主的重要内容;它为社会生产提供高素质劳动力;它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动力;它促进全社会形成平等的意识。不仅普遍性条约对教育平等权做出了规定,许多区域性国际公约也有规定,有些公约还详细规定了保障教育平等权的措施,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笔者认为,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分为教育的机会、教育的过程和教育的结果三个阶段,教育平等权也相应地分为机会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由于教育的过程和教育的结果无法用统一的标准来控制,无法实现过程平等或者结果平等,所以保障教育的机会平等成为保障教育平等权的关键。具体内容为教育资源平等、非歧视、补偿平等和参与平等。我们分析国际人权法的相应内容,最终还应该落实到解决国内问题上。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中国来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因此,笔者借鉴了美国、瑞典和德国的国内立法及政策措施,以供借鉴。通过对比发达国家,中国的教育平等权保障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的不平等;社会阶层分化导致的不平等;性别导致的不平等。通过对比借鉴,笔者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法:完善立法,完善救济途径,政策保障。教育平等权是现代文明社会每一位公民都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不仅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同时,对于人类实现理想、完善自我,对于社会文明进步、不断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