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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外来文化及思想观念的影响,夫妻关系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尤其是夫妻一方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又与他人同居者越来越多,为达到同居的长期性,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而产生纠纷引发诉讼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对于该类纠纷,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尽管有了一些规定,但对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性质、效力及后果等规定却并不明确,因此导致不同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其处理结果往往大相径庭。这样的司法判决往往会使人们对于法律的规定及法官的自由裁量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到人们对于法律的敬畏与信仰。原告薛亚英以被告张产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协商即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同居第三者王欣为由,认为被告张产法赠予财产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主体;第二,被告张产法赠与王欣财产的行为性质;第三,赠与行为的效力及法律后果。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可以明确,但其他两个争议焦点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赠予行为的性质、赠予行为的效力和法律后果,在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也有存在不同的观点,甚至有些观点还是截然相反的。文章结合目前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观点展开分析探讨,充分论证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共同财产行为实属无权处分,同时这一行为也并不能通过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使其效力归于有效,对于无效行为其面临的法律后果即是返还赠予物。由于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共同财产案件中,过错最大的当属擅自赠予人,但在案件判决结果中,这类人往往并未受到任何损失和责任的追究,所有的过错责任都由婚外同居第三者一人承担,这显然在情理上有失公平,模糊了基本的是非观念,颠覆了社会日常价值判断。如何既能保护擅自赠与方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又能使得过错方都能承担相应责任,这有待于通过夫妻非常财产制及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等立法制度给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