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是深圳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集体经济形态,在推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是为了承接原农村集体资产,保障村民身份转换后的就业和收入来源的一种带有福利和过渡性质的混合性制度安排,其组建模式决定了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既承担经济发展职能,又承担基层治理等部分社会职能。
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示范区,深圳是国内首个也是唯一将处于城市内的集体资产纳由政府行政部门统一集中监管的城市,试图通过支持适当调降集体股、积极募集新股、实施股权置换等股权改革方式,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契合公司快速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团队等,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或阶段性多元化,市政府通过完善法律依据等措施,对集体股份合作公司进行监管。但由于早期监管缺失,内部运作不规范,股份合作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腐败现象。2019年8月,深圳市重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公司制度。
罗湖区政府积极探索强化监管措施,对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引导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论文从政府监管视角研究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改制中的政府监管定位与策略问题,采用因果分析方法研究政府监管的内在逻辑与监管措施设置,通过优化政府的监管角色定位与监管策略,来强化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包括以下研究内容:
第一、针对罗湖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监管、服务与发展的基本情况,系统梳理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外部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优化、转型发展存在困难等等。
第二、针对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既非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也非政府工作人员,但带有集体性质等特点,研究政府监管内容、监管边界的界限等。
第三、在区政府监管定位、范围等基础上,研究罗湖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监管的完善措施,主要是从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联动的协调上给出监管的具体策略。运用从问题总结、问题抽取、对策等方面,对政府政策、监督管理、激励措施等方面给出优化建议和路径。
最后对政府监管体系及其对集体合作股份公司运营影响作用的结论进行总结:
(1)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运营水平比较低,与传统意义的股份公司现代化治理有很大差距。从国有资产监管的角度,需要在赋予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能时,注重政府的引导与调控作用,提升政府监管主体间的协调,充分调动社会监管的积极性,倡导政府监管与企业内部监管相结合。
(2)针对深圳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特殊情况,需要政府对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渠道、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优化,从政策执行、措施落地、保障等方面,需要政府在监管机制上全方位强化监管措施和手段,推进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
通过对罗湖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监管、服务与发展的基本情况,监管服务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管体系等内容的研究,本文针对政府监管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为罗湖区完善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内外监管服务体系提供参考,实现以监督促规范,以监管促发展的目标。
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示范区,深圳是国内首个也是唯一将处于城市内的集体资产纳由政府行政部门统一集中监管的城市,试图通过支持适当调降集体股、积极募集新股、实施股权置换等股权改革方式,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契合公司快速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团队等,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或阶段性多元化,市政府通过完善法律依据等措施,对集体股份合作公司进行监管。但由于早期监管缺失,内部运作不规范,股份合作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腐败现象。2019年8月,深圳市重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公司制度。
罗湖区政府积极探索强化监管措施,对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引导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论文从政府监管视角研究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改制中的政府监管定位与策略问题,采用因果分析方法研究政府监管的内在逻辑与监管措施设置,通过优化政府的监管角色定位与监管策略,来强化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包括以下研究内容:
第一、针对罗湖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监管、服务与发展的基本情况,系统梳理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外部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优化、转型发展存在困难等等。
第二、针对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既非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也非政府工作人员,但带有集体性质等特点,研究政府监管内容、监管边界的界限等。
第三、在区政府监管定位、范围等基础上,研究罗湖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监管的完善措施,主要是从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联动的协调上给出监管的具体策略。运用从问题总结、问题抽取、对策等方面,对政府政策、监督管理、激励措施等方面给出优化建议和路径。
最后对政府监管体系及其对集体合作股份公司运营影响作用的结论进行总结:
(1)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运营水平比较低,与传统意义的股份公司现代化治理有很大差距。从国有资产监管的角度,需要在赋予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能时,注重政府的引导与调控作用,提升政府监管主体间的协调,充分调动社会监管的积极性,倡导政府监管与企业内部监管相结合。
(2)针对深圳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特殊情况,需要政府对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渠道、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优化,从政策执行、措施落地、保障等方面,需要政府在监管机制上全方位强化监管措施和手段,推进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
通过对罗湖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监管、服务与发展的基本情况,监管服务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管体系等内容的研究,本文针对政府监管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为罗湖区完善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内外监管服务体系提供参考,实现以监督促规范,以监管促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