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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反致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进行研究,最后就我国的反致制度立法选择提供作者的思路。全文共分四章,正文加注释约计三万余字。第一章概述反致的含义及其各种形态,并初步分析反致的产生的条件、原因,指出反致不仅是冲突法适用运行过程中的必然伴生物,而且是冲突法体系中必要的辅助性调节制度。同时以福果案为例,介绍了反致的历史起源。最后,简要介绍了自反致制度产生以来,支持者和反对者的主要观点争论。第二章具体考察反致制度。就国际法制层次而言,本章以致力于统一冲突法目标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所通过的一系列海牙会议公约为观察对象,首先表明了公约的性质要求拒绝反致,但在个别场合出于特别的实用动机,仍出现了利用反致技巧的情形;继而对1955年的《海牙反致公约》进行简要述评,在分析其性质及效能落空的原因后,发现当时尚不具有在国际范围内统一反致立场的成熟因素。对于国内法制,本章采取点面结合的分析方式,即对法国、德国、英国和美国等具有代表性和独特性的反致制度进行典型分析,描述反致制度的历史发展,运行情况及现状地位,而对大多数国家的反致制度则仅作浮光掠影式的介绍。以上的努力可为下一章归纳一般性结论提供一个广泛的实证基础。第三章在上述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几点一般性结论。首先,本章归纳了反致制度发展的一般趋势。第一,在冲突法的发展进程中,尤其是二战以来,绝大多数国家的学说、立法和判例都明确采纳反致。第二,这种普遍采纳趋势又伴随着对反致制度实用化处理的倾向,表现为:(1)反致被普遍认为是在例外极有必要的场合才予以适用的技巧;(2)反致服务于三项综合目标,并且只有在具体条件下才可进行对其适当的权衡和取舍;(3)操作可行性成为适用反致的前提。第三,反致的适用领城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无论立法规定有何不同)呈现趋同性。其中可适用的领域多为民事身份、各种婚姻和家庭关系、继承等属人法事项,而在合同领域反致被普遍拒绝,在普遍采取现代灵活开放选法方式的侵权、行为有效性等事项上,反致现象也极少出现。其次,本章还分析了现代冲突法新发展对反致制度的双重影响:一方面,从先验论向经验论的转向、综合价值观的确立、比较研究方法的倡导等方法论对反致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