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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南京的“百家湖”商标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多次反复和波折,终于盖棺定论,但该案引发的问题却还没有彻底解决。“百家湖”商标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之所以经过多次反复和波折,主要是因为我国商标法对相关问题规定的错位和缺位。“百家湖”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还是合理使用行为,对于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并不一致,而对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商标法尚未作出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巨大困难。同时,“百家湖”又是一地名,而对于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亦不一致,导致大量原本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的地名被注册为商标。本文以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地名商标合理使用以及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三个问题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百家湖”案所反映的我国商标法存在的问题,介绍了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通过比较、分析,对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几点拙见。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块,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百家湖”案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包括案由、案情、争议焦点。在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该案反映出我国商标法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该部分是关于地名商标可注册性问题研究。指出“百家湖”案反映出我国商标法关于地名商标规定的不足,介绍了国外关于地名商标的立法规定,分析了限制地名商标注册的原因,指出国际上通行的地名商标获准注册的条件,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法关于地名商标规定的建议。第三部分:该部分是关于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研究。首先介绍了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规定及其司法实践,“百家湖”案凸显了这种认定标准的缺陷,然后介绍了国外关于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规定,指出“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依据,提出对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立法建议,最后用混淆理论对本案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该部分是关于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首先指出“百家湖”案暴露了我国商标法关于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缺失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然后介绍了国外关于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对我国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建议,最后从合理使用角度对本案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