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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La Porta等(1999)提出“终极控制人”的概念后,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国内外学者通过相关实证研究发现,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主要矛盾并不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矛盾,而是公司内部大股东与外部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而内部大股东实际上又被终极控制性股东控制。隐性而又复杂的终极控制权会导致“同股不同权、小股有大权”的现象产生,进而导致“隧道挖掘效应”,促使终极控制人尽一切手段去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机制尚不健全,加之约束大股东行为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证券市场上的诸多不规范问题大都与终极控制人有关。按照“控股股东必然影响公司财务决策”这一思路,终极控制人的存在势必会对公司的资本结构决策产生影响。因此,本文通过控制链层层追溯我国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从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终极控制人性质及控制链层级三个方面出发,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特征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本文的研究对于切实保护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以及促进我国证劵市场规范发展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采取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中实证研究是本文的核心。本文在总结先前学者们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终极控制权及与其相关的资本结构理论知识进行了阐述,然后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和资本结构的现状,接着以沪深两市2008-2010年连续3年共计3401个A股上市公司为数据样本,采用相关性分析、T检验以及多元线性回归等统计方法对终极控制人特征对资本结构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研究结论:(1)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终极控制人,且终极控制人主要通过金字塔式的控股结构控制上市公司并以此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2)从终极控制人选择资本结构的动机方面来看,终极控制人主要考虑的是负债的股权非稀释性效应,即增加负债可以有效防止终极控制人股权受到稀释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从债务期限结构的选择上来看,终极控制人通过支配上市公司选择较长期债务更多的短期债务来为其谋取控制权私有收益提供方便。(3)相对于国有终极控制人,非国有终极控制人选择高负债来掏空上市公司的动机更加明显;从债务期限结构的选择上来看,非国有终极控制人选择相对于长期债务更多的短期债务以谋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动机更强。(4)资本结构与终极控制人控制链层级显著正相关。即终极控制人至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链层级越多,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流动负债比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