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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历来是民法中一个同时具有理论和实际双重意义的问题,此问题在民法中会同时牵涉到合同法与侵权法的根基。故而学界对此争论颇多,并且多集中在它的损害赔偿范围上。在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上学界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界定方法,其一为等同保护说,其二为区分保护说。两者表面的不同在于是否存在对赔偿范围进行限定的前置性条款,实质不同则在于对损害性质是否做出权利和利益的区分。如果不对此做出说明则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在解释论上难有一致并且周全的结论。有鉴于此,本文追本溯源,结合立法例上的比较研究的方法,力图从源头上找出两者分野的肇端,并在此基础上找出两者各自的优劣点,从而得出我国的侵权法在解释论上应皈依的范式--等同保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