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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蓬勃发展的医药产业和竞争日益激烈的医药市场,生物医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才作为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本起着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现代企业组织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也应运而生。因此,如何建立有效的高管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保证监督者的监督效率,提升经营者的经营效率,成为既紧迫而又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本论文的核心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研究的理论基础和背景分析;医药上市公司高管激励有效性实证研究;结合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提出的医药上市公司高管激励有效性的建议。
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本文所涉及的几个概念,并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以博弈论为手段,详细阐述了高管激励对于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必然性和先进性,最后针对前人的研究结果进行了梳理,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
第二部分为实证研究,以2007年-2009年沪深两市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为研究对象,将高管分为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三个类别,并分别进行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和回归分析,得到本文的十二点结论:(1)薪酬激励是董事会最行之有效的激励手段之一,具有明显的激励有效性,薪酬的提高能在不同程度上提升公司业绩,加强财务监督力度。(2)董事薪酬的独立性这一激励特征有效性不明显,并没有提升董事财务监督的力度。(3)国有公司董事会股权激励强度有效性明显,在提升经营业绩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在代理成本控制方面具有消极影响。(4)董事会领导权激励有利于公司业绩提高,具有激励有效性,但不有利于代理成本的控制,在国有控股公司效果尤为显著。(5)声誉激励是激励和约束独立董事的重要手段,有效性因两类公司的差异而不同,这种差异更多的来自于公司的自身特点。(6)薪酬激励同样是激励经理层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具有明显的激励有效性。(7)加强经理层股权激励强度能够对提升公司业绩产生积极作用,具有有效性。(8)经理层的股权激励需要有针对性,而不是“大锅饭”式的激励,因此范围广泛的股权激励不具有明显的有效性。(9)对监事的股权激励具有有效性,适度提高监事会成员持股比例,将公司利益与监督者利益紧密相连,有利于加强监事的责任感。(10)国有企业监事会薪酬激励具有有效的激励作用,而非国有医药企业不明显。(11)国有监事会薪酬独立性较好地保证了监督的质量,具有有效性,但非国有的效果相反。(12)监事声誉激励约束不具有明显的有效性。
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的研究结果,提出了若干提高医药上市公司高管激励有效性的建议,包括三个方面:建立激励与约束并存的高管薪酬体系、确立保障高管薪酬激励有效性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基于市场的高管声誉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