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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也可以称为刑事和解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因为论文深度和篇幅的限制,笔者将实践研究的范围确定为延边地区一审实践中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笔者从理论出发,第二章中阐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概述,第三章中主要是针对笔者的调研数据进行分析,在提出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审判适用出现的问题,第四章中笔者对刑事和解制度审判阶段立法和实践中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建议。下面具体看一下本文的主要内容。第一章绪论中,笔者明确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即笔者为了解实践中的一审法院运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情况,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明确了笔者的研究范围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在延边地区一审法院的适用情况;说明了前人研究现状和不足,然后表明了本文以实证研究方法为主,辅之以比较研究、图表分析等研究方法。为后文的论述做好铺垫。任何研究都是以概念的明确界定为基础的,笔者第一章也是首先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是加害人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通过达成的和解协议影响案件最终的刑事和民事处理结果。然后将刑事和解制度与相似概念进行了区分,即刑事和解制度不同于私了、辩诉交易和恢复性司法。然后笔者以刑法体系为整体视角,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使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相平衡,又如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相协调。最后笔者研究了刑事和解制度在审判阶段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刑事和解制度的条件,分为符合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刑事和解制度的达成,其中包括刑事和解制度在审判阶段的达成方式、涉及到的主体以及和解协议的形式要求和内容;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如刑事和解制度的效力审查、和解履行与反悔、和解协议生效后的处理情况等。在第三章中笔者通过对实践调研的数据进行整合、汇总、总结和分析,提出实践运用中的问题,以及由于立法的不足引起的实践适用问题。第三章首先根据统计学的要求,对调查研究的样本进行了分析和简述。说明了笔者调查研究过程中选取延吉市法院为延边地区的样本的原因,不足和补正方法。以延吉市法院为代表,并通过访谈其他5市2县的法官确认已获得的数据是否具有代表性,一方面提高了调查研究的可行性,另一方面保证了数据分析结果没有本质上的纰漏。然后进入数据分析和发现问题的实证具体内容。笔者首先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启动中的数据,其中体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并不广泛,地方法官促成刑事和解制度除了法定条件外还有“自首”、“不持械”等司法习惯,大大限制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在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中的数据分析,体现了刑事和解制度适用案件的单一性和处理结果的单一性,其中立法规定的案件类型过少问题的根源;另外刑事和解制度处理结果单一显示了法律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处理方式具有可替代性,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避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处理案件。笔者在第四章中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建议。首先在立法方面总体上应增加司法解释指导实践的作用,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期限,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的赔偿范围或标准;其次为审判实践提出要纠正刑事和解特殊程序被作为量刑情节的适用错误,再次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范围;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改变法官的司法理念,增加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同时增加社会作为和解中间人的作用,通过立法、司法和社会协助的方式使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