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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为邦本,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历来都被视为是关乎民生社稷的重大问题而倍受关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它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但是,目前理论界在这一方面有不少争论,立法上亦有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故本文拟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法律性质、现行制度的缺陷等方面着手,就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解决方法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束语三个部分,正文共四章。第一章概述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首先,通过《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间接定义农村宅基地,即农村宅基地可表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沿革及立法现状,指出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如法律规范少、效力层次低、社会实用性差等。第二章根据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分析其所具有的特征,如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联系在一起、取得具有无偿性、期限具有长期性、农村村民适用标准的平等性等。列举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几种学说,包括特殊的用益物权,不同于地上权;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用益物权形式之一的地上权等。引出《物权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用益物权的定位,并分析其与传统用益物权主要是地上权的区别,如在原物权的归属上的差异;是否需支付对价获取权利方面的差异等。第三章列举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纠纷类型,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地上房屋转让纠纷、转让后动迁补偿款纠纷、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纠纷等,分析纠纷起因、列举常见处理方法,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解决思路。重点分析学者对是否应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流转的不同意见,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即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流转,并从经济学及法律的角度阐述理由。第四章对完善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