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罚功能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刑罚功能理论对于刑罚实践至关重要。离开了坚实而可靠的刑罚功能理论的指导和支撑,刑罚实践难免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惑,难免会步入这样或那样的误区或歧途,难免会出现因利少弊多而倍受诟病的局面。近十多年来,我国有为数不少的学者对刑罚功能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取得了很多颇具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总的来说,我们对刑罚功能的研究还不够全面、深入,甚至对刑罚功能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和缺陷。本文针对这些不足和缺陷,在概念、分类、体系和实现等方面,较为深入地探讨了刑罚的功能,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全文共分四章,分别探讨刑罚功能的概念、分类、体系和实现。第一章,刑罚功能概念论,首先,对刑罚功能的概念做了新的界定尝试,认为:刑罚功能,是指刑罚通过其公布、适用和执行在现实条件中可能直接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然后,探讨了这一界定所蕴含的刑罚功能的六个特征,即依赖性、可能性、社会性、积极性、直接性和客观性,并对刑罚功能与其它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辨析。目前,相关论著对刑罚功能的概念界定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瑕瑜互见、疏漏明显。与其它界定相比,这一界定更加准确、严密。第二章,刑罚功能分类论,首先,提炼了刑罚功能分类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即严密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充分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在现有文献中,刑罚功能的分类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六分法、七分法和八分法等。在这些分类方法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刑罚功能分类应遵循的四项原则是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分析而提炼的。然后,依据这些原则,探讨了刑罚功能分类的多样性和刑罚功能的基本分类。刑罚功能分类的多样性,是指依据不同的标准,刑罚功能的类型可以有无限多样的划分方法;我们应当根据理论研究和刑罚实践的需要,创新方法,拓宽途径,对刑罚功能的类型进行多样化和多层次化的科学划分。刑罚功能的基本分类,是指为了便于从总体上把握刑罚的功能,我们常常把刑罚的功能分成几种基本类型。刑罚功能的现有分类大多是刑罚功能的基本分类。本章依据其内容的性质,把刑罚功能分为六种基本类型,即:即预防犯罪功能、赎罪功能、补偿功能、安抚功能、一般教育功能和保障功能,并对这六种基本类型进行了耐心细致地分析和梳理。刑罚功能的这一基本分类是笔者在分析和扬弃刑罚功能现有分类的基础上做出的,克服了其它基本分类的诸多缺陷。第三章,刑罚功能体系论,以刑罚功能的作用对象为基点,在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和作为整体的“国家和社会”两个维度上,尝试构建了一个新的刑罚功能体系,即“刑罚功能二维体系”。刑罚的各种功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于一个体系之中。刑罚功能的体系,是指由刑罚在特定现实条件中所具有的各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功能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刑罚功能的体系具有整体性、潜在性、条件性、独特性、动态性和稳定性等特征。邱兴隆教授所提出的“刑罚功能双向体系”理论在框架、基点、层次性和次序性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本文认为,在特定的现实条件中,“刑罚功能二维体系”是特定的。探讨特定的“刑罚功能二维体系”和在特定的“刑罚功能二维体系”中探讨特定刑罚的功能,对研究刑罚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第四章,刑罚功能实现论,探讨了刑罚功能实现的影响因素、原则、系统和路径。刑罚功能实现的影响因素繁多,刑罚功能自身的客观性和局限性,刑罚的内在合理性和外在合理性,作为刑罚功能作用对象的人,以及所处的社会环境,都是影响刑罚功能实现的重要因素。刑罚功能的实现需要遵循适度性原则。适度性原则体现了‘不偏不倚’,‘无过不及’的中庸思想,要求在特定的情况下,适度地实现刑罚的功能,既要克服刑罚功能实现的障碍,避免刑罚功能的无法实现和过低实现,也不能追求其最大限度的实现。根据系统论的观点,刑罚功能的实现是一个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和动态性等特征的系统。刑罚功能实现系统的原理对于刑罚功能的实现具有方法论意义。只有充分考虑刑罚功能实现系统中的各种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系统整体的性能,以及系统整体与其所在环境的关系,刑罚功能的实现才能取得最佳效果。正确认识刑罚的功能,确立适当的刑罚功能实现的目标,合理利用刑罚功能实现的影响因素,科学地评估刑罚功能的实现,是全面、合理实现刑罚功能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