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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强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人才流动也越发频繁,人才流动成为了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作为有事先预防效果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竞业禁止显得异常重要。但是实践生活中,雇主与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五花八门,我国目前竞业禁止法律规范很不完善,竞业禁止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因此,对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重要的意义。竞业禁止是指禁止特定的人进入特定领域从事特定的竞争行为。竞业禁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按这种来源的不同,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义务人不得从事与权利主体相同或相类似的竞争性业务的行为。约定竞业禁止是指行为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承担的竞业禁止的义务的行为。另外,竞业禁止必须以合法权益保障为前提,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托。竞业禁止虽然是遏制不正当竞争的有效手段,但与此同时它本身也必须接受到法律的约束。竞业禁止的法学理论主要有诚实信用原则、忠实义务、合理限制竞争和法益平衡四种。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竞业禁止制度正当化的理论内涵;忠实义务是竞业禁止义务保护的重要依据;合理限制竞争是竞业禁止合理化的理论支撑;法益平衡是竞业禁止的终极目标。当然竞业禁止在商业秘密保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冲突平衡上有着重大意义。这些都是竞业禁止成为法律制度的理论与价值支撑。分析我国竞业禁止立法历史和竞业禁止制度现状,不难发现我们竞业禁止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没有完整的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第二,竞业禁止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比较凌乱;第三,相关竞业禁止制度中法定竞业禁止适用狭小,约定竞业禁止缺乏合理限制,竞业禁止法律责任不够完善。考察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瑞士和日本等国的竞业禁止法律制度,在竞业禁止制度建设上,它们有以下成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禁止令法律救济的优越性;择业自由权保护的优先性;竞业限制期限设置的科学性;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必要性;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合理性。竞业禁止法律制度是以平衡各方利益为目标的制度,它集中了雇员的自由择业权、雇主的正当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三方权益的冲突。所有,为了完善竞业禁止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树立“以各方利益平衡为本,忠实义务为用”的竞业禁止立法理念;其次,针对零散的竞业禁止法律规定,建立以《商业秘密保护法》为主,其他部门法为辅的竞业禁止法律体系。除此之外,我们需从法定竞业禁止、约定竞业禁止、竞业禁止责任三方面出发,修正相关竞业禁止法律制度,扩大法定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合理限制约定竞业禁止,完善竞业禁止法律责任.我国竞业禁止法律制度虽然在商业秘密保护中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其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所以,本文将以竞业禁止法律制度完善为视角,全面系统地分析竞业禁止基本理论,寻找我国禁业竞止法律制度的不足,再吸收各国优秀的经验基础上,树立“各方利益平衡为本,忠实义务为用”的立法理念,系统的设置竞业禁止法律体系,修正相关竞业禁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