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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问题是一个亘古而常新的法律难题,不仅关乎刑法的生命力,还关系到公民的生命与自由。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试图对刑法解释的立场和方法问题进行全面探讨。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刑法解释的概念。对刑法解释概念的正确定义,必须以对刑法解释的主体、对象、目的的恰当界定为前提。刑法解释的主体既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包括任何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条文,刑法解释的目的是发掘刑法条文的真正含义以保证刑法的正确适用。因此,刑法解释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保证刑法的正确适用而发掘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活动。第二部分,刑法解释的立场。在该部分,文章从学界关于刑法解释的主客观立场之争入手,在对二者作出概述和分析之后提出,主观主义刑法解释立场和客观主义刑法解释立场都具有各自的合理性,主观主义解释论所推崇的立法原意并非乌托邦,而客观主义解释论也并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主、客观解释论之争其实是一场被夸大了的学术之争,主、客观解释论并没有走到“你死我活”的尴尬境地,是学者们缺乏实例佐证、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层面的论争造成了二者“水火不容”的假象。本文认为,刑法解释立场问题的出路就是透过这种假象来寻找主、客观解释论真正矛盾所在,在此基础上再决定采用何种刑法解释的立场。换言之,刑法解释的立场问题本质上不是不问皂白、一以贯之的适用何种解释论问题,而是——主、客观解释论的解释结论在什么情况下会矛盾以及矛盾的场合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接下来,文章从主观主义解释论和客观主义解释论的解释机理入手,探究二者的矛盾所在,最后得出了本文的观点——在立法者有特殊判断的场合,适用主观主义解释论;在法律具有漏洞和刑法用语发生语义流变的场合,适用客观主义解释论;在立法者有特殊判断与刑法用语语义发生流变共存的场合,适用客观主义解释论。第三部分,刑法解释的方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刑法解释方法就是正确、合理、有效解释和适用刑法之“器”,是刑法解释得以最终实现的工具。如何发现那些立法者具有特殊判断的场合并依立法原意对其作出解释,如何使客观主义解释论增强刑法的适应力,使刑法与时俱进,归根结底都依赖于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在本部分,文章对刑法解释的具体方法作出了分析,对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如何,应当受制于刑法解释的立场。在适用主观主义解释论的场合,沿革解释具有较高地位,当沿革解释与文理解释的结论冲突时,应选择沿革解释的结论;在适用客观主义解释论的场合,扩大解释处于较高地位,当扩大解释与文理解释的结论矛盾时,应选择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