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绕道借壳,创新还是规避监管? ——以斯太尔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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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和IPO是我国企业上市融资的两种重要方式。核准制下,选择IPO直接上市的成本高,时间周期长。相比之下借壳上市能够让企业较快实现上市融资。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借壳上市中的内幕交易和高溢价炒壳等问题出现,严重影响其正确发挥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为了平衡上市条件和防止壳资源炒作,监管部门规定借壳审核标准与IPO“等同”并制定了严格的借壳认定标准。然而还是有一些企业企图利用“创新”手段规避监管,这种行为给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稳定性造成了不利影响。再融资的基本定位是为已上市公司提供发展壮大的资金,监管政策相对宽松;然而随着借壳难度加大,再融资成为一些企业曲线借壳的套利工具。特别是2020年2月正式出台的“再融资新规”大幅放宽监管要求后,更应该关注再融资绕道借壳的问题。斯太尔一案就是典型的再融资绕道借壳从而规避监管的例子,上市公司博盈投资(000760.SZ,后更名为斯太尔)在2013年以再融资方式同时实现控制权变更和标的资产注入,实质上达到英达钢构携标的资产Steyr Motors借壳上市的目的;时隔7年,其利用监管漏洞将不达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风险逐渐暴露。本文以斯太尔为例,分析其资本运作过程及特殊的交易安排,揭露其曲线借壳的本质;重点分析其利用的监管漏洞和使用事件研究法和财务指标法分别衡量其短期及长期绩效表现,然后结合相似案例为改善借壳监管提供政策建议。研究发现,本案例中的再融资绕道借壳并不是真正能够提质增效的创新,反而产生了新的风险,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借壳上市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斯太尔以资金方和资产方重合比例低为由而让交易方案按非公开发行而不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同时以三方交易形式避开法律意义上的借壳认定。市场炒作和高额业绩承诺等原因促使其以股票收益为研究对象的短期绩效提升,作为财务投资者的PE获得丰厚回报;而反映上市公司基本面改善情况的长期绩效反而降低,其根源在于注入资产质量不佳。利用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组之间相互衔接领域的不明确规定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应该制止,建议明确相关指标并加强不同部门对相互衔接领域的协调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加强持续监管和事后问责,加强业绩承诺的监管和规范并购基金的参与。以往对于借壳上市的研究多集中在动机与绩效方面,从曲线借壳角度对借壳监管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不同于部分文献关于借壳监管研究的笼统与抽象,本文以案例形式能够直观具体地反映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具有较强的应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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