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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纯粹的自杀不构成犯罪,但与自杀有关的帮助自杀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尚未定论。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务中,通常是将帮助自杀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这种处理方式存在许多问题,引起各种争议。帮助自杀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中现有罪名的构成要件,而我国刑法中又并未将帮助自杀行为独立规定为罪。因此,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现行刑法难以规制帮助自杀行为。但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由于帮助自杀行为对他人产生的恶劣影响,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值得刑法科处刑罚的程度,因而有必要将其认定为犯罪。究竟刑法对帮助自杀行为应如何规制才是最为稳妥的办法?本文针对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以及帮助自杀行为现行司法认定的困境进行分析,结合国外相关立法规定,以寻求一条最好的规制帮助自杀行为之路。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帮助自杀行为的内涵解读”。本章主要对自杀以及帮助自杀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对自杀一词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严格定义,通过对自杀违法说和自杀合法说的弊端的探讨,进而论证自杀行为应属于“法外空间”,为后文探讨帮助自杀行为的性质做好铺垫。帮助自杀行为的界定和特征这一节中,本文先从帮助自杀行为的定义出发,将对自杀者提供物理上帮助或心理上帮助的行为都认定为帮助自杀行为,再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帮助自杀行为的特征进行分析,最后将帮助自杀行为与其他自杀关联行为进行划分,严格限定帮助自杀行为的范围。
第二章为“帮助自杀行为可罚性论证”。本章主要是从共犯和实质危害性两个角度对帮助自杀行为究竟是否具有可罚性以及其可罚性的来源进行探讨。从共犯角度而言,帮助自杀行为无法依据共犯从属性理论从自杀获取可罚性。从实质危害性角度来说,帮助自杀行为具有值得刑法惩处的危害性。因此,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不应依附于自杀性质的探讨,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不来源自杀行为,而是来源于帮助自杀行为本身。
第三章为“我国帮助自杀行为司法认定的困境”。本章指出了帮助自杀行为在司法认定上存在无法可依的难题,以及将帮助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又存在入罪路径缺乏理论依据、不利于维护刑法基本原则、不利于构建严谨的立法体系三个主要的问题。其中针对认定故意杀人罪入罪路径缺乏理论依据这一问题,笔者主要是从自杀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帮助自杀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正犯、帮助自杀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三个方面对理论界主张的入罪路径进行否定。
第四章为“国外帮助自杀行为刑事立法概括和启示”。本章分别对国外帮助自杀行为无罪化国家的立法状况和帮助自杀行为有罪化国家的立法状况分析梳理,选出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等。通过对这些国家的立法状况以及背后的法律理念的梳理,得出将帮助自杀行为独立成罪的立法状况或能够为我国解决帮助自杀行为难以处理的问题提供合适解决路径的启示。
第五章为“我国增设帮助自杀罪的构想”。本章主要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增设帮助自杀罪可以很好地解决我国帮助自杀司法认定上的困境的角度来表示,我国设置帮助自杀罪可以解决帮助自杀行为无法可依的困境,可以有效维护罪刑法定原则,构建合理的罪刑规范体系,实现刑法的预防目的;第二部分是从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的分则体系设置等方面对帮助自杀罪刑法条文的构想。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立足于自杀行为属于既不违法也不合法的法律不予评价的行为,对于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进行探讨,提出帮助自杀行为本身因其具有法益侵害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具有可罚性。第二点是分析我国关于帮助自杀行为的困境,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研究,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立法构想。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帮助自杀行为的内涵解读”。本章主要对自杀以及帮助自杀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对自杀一词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严格定义,通过对自杀违法说和自杀合法说的弊端的探讨,进而论证自杀行为应属于“法外空间”,为后文探讨帮助自杀行为的性质做好铺垫。帮助自杀行为的界定和特征这一节中,本文先从帮助自杀行为的定义出发,将对自杀者提供物理上帮助或心理上帮助的行为都认定为帮助自杀行为,再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帮助自杀行为的特征进行分析,最后将帮助自杀行为与其他自杀关联行为进行划分,严格限定帮助自杀行为的范围。
第二章为“帮助自杀行为可罚性论证”。本章主要是从共犯和实质危害性两个角度对帮助自杀行为究竟是否具有可罚性以及其可罚性的来源进行探讨。从共犯角度而言,帮助自杀行为无法依据共犯从属性理论从自杀获取可罚性。从实质危害性角度来说,帮助自杀行为具有值得刑法惩处的危害性。因此,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不应依附于自杀性质的探讨,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不来源自杀行为,而是来源于帮助自杀行为本身。
第三章为“我国帮助自杀行为司法认定的困境”。本章指出了帮助自杀行为在司法认定上存在无法可依的难题,以及将帮助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又存在入罪路径缺乏理论依据、不利于维护刑法基本原则、不利于构建严谨的立法体系三个主要的问题。其中针对认定故意杀人罪入罪路径缺乏理论依据这一问题,笔者主要是从自杀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帮助自杀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正犯、帮助自杀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三个方面对理论界主张的入罪路径进行否定。
第四章为“国外帮助自杀行为刑事立法概括和启示”。本章分别对国外帮助自杀行为无罪化国家的立法状况和帮助自杀行为有罪化国家的立法状况分析梳理,选出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等。通过对这些国家的立法状况以及背后的法律理念的梳理,得出将帮助自杀行为独立成罪的立法状况或能够为我国解决帮助自杀行为难以处理的问题提供合适解决路径的启示。
第五章为“我国增设帮助自杀罪的构想”。本章主要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增设帮助自杀罪可以很好地解决我国帮助自杀司法认定上的困境的角度来表示,我国设置帮助自杀罪可以解决帮助自杀行为无法可依的困境,可以有效维护罪刑法定原则,构建合理的罪刑规范体系,实现刑法的预防目的;第二部分是从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的分则体系设置等方面对帮助自杀罪刑法条文的构想。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立足于自杀行为属于既不违法也不合法的法律不予评价的行为,对于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进行探讨,提出帮助自杀行为本身因其具有法益侵害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具有可罚性。第二点是分析我国关于帮助自杀行为的困境,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研究,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