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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随着房屋日益商品化、新型居住社区形成并发展而产生的新兴事物。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行了城镇住房体制改革,房屋私有化程度越来越高,一幢建筑物或者一个小区内的居住者之间形成新型邻里关系,每一个业主不仅拥有自有房屋的专有权,同时与其他业主共同拥有并管理小区内的公共建设部分,业主集合起来组成自治组织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进行管理,同时聘用物业服务公司为整个小区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这种业主自治与物业服务公司并存的模式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物业管理。1992年我国诞生第一家业主委员会,90年代中期后逐渐辐射至全国各个城市。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了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近年来,随着各类型居住社区的深入发展,业主委员会这一重要的业主自治组织在维护业主利益时愈发显得“力不从心”,尽快完善相关制度的呼声不断,本文将在剖析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经验,为构建起我国成熟完善、健康有力的业主委员会制度提出一点意见和建议。本文前言部分是对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制度现状的简介。第一章从回溯我国业主自治的历史脉络出发,分别以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颁布、2007年《物权法》颁布及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的公布为划分界限,介绍我国业主自治的萌芽与发展初阶、调整时期、推进阶段等三个历史时期的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之上界定出我国业主自治的权利基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通过剖析业主自治的结构体系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业主委员会。第二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业主委员会的功能,包括调解物业纠纷、维护业主权利、促进物业管理体制规范化发展等;第二部分则重在阐明现实中我国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发挥其功能作用的原因——业主委员法律地位的缺失:由于该制度存在“身份不明”这一巨大缺陷,直接导致业主委员会对外无法代表业主参与民事诉讼以维护业主权利,对内无法构建起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第三章首先借鉴国外业主自治团体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明确我国业主委员会应属于“其他组织”,在明确其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提出业主委员会应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并对其设立、运转以及监督等制度设计提出建议。总结部分是笔者对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发展前景的展望,提出应着重培养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业主自治,并在合适的时机制定一部《业主委员会条例》,以推动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进一步系统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