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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传统的刑法理论过分地强调二者的统一,而近年来又有学者过分地强调二者的对立。实际上是走向了两个极端。正确解读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仍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有鉴于此,本文对刑事违法性理论和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历史发展,理论现状进行梳理和评析。提出应在对社会危害性从社会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进行二重建构的基础上来讨论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点,提倡“犯罪的双层审查机制”。全文共四部分,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刑事违法性理论探析。文章对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间接来源——大陆法系的违法性理论和直接来源——苏俄刑法中的刑事违法性理论进行了综合考察。揭示了苏俄刑事违法性理论对大陆法系违法性论在理论上的继承和改造。并分析评价了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本土语境,为论题的展开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背景和理论铺垫。第二部分:社会危害性理论探析。文章探究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苏俄刑法中有关社会危害的范畴和理念,对社会危害性进行了逐根溯源的梳理。阐述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特征、判断及学界对社会危害性的质疑与批判。主张将社会危害性从社会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进行二重建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在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选择后,才能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第三部分:我国刑法理论中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合理关系。文章首先以犯罪概念作为引论,评析了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两者关系的现状。指出理论界对两者关系过分强调统一或对立的两个极端。并主张应辩证地看待两者的对立统一关系。为犯罪的双层审查机制的提倡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四部分:犯罪的双层审查机制。文章认为对于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过分地强调二者的统一或对立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的是“犯罪的单层审查机制”。文章主张犯罪成立的“犯罪的双层审查机制”。并且认为在“犯罪的双层审查机制”中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评价的基本标准,社会危害性是补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