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时空观念作为历史学科本质的体现,已经成为初中学生应该具备的历史核心素养之一。初中历史教学重视学生历史时空观念的培养,对学生全面历史素养和正确历史观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但是,现阶段的初中历史教学,在对学生历史时空观念培养上还存在以下五方面需要改进的问题:一是在教学方法上对时空观念的描述和讲解缺乏形象性和生动性;二是在教学措施上对时空条件的构建和演示缺乏多样性和有效性;三是在时空能力的培养上缺乏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时空观念作为历史学科本质的体现,已经成为初中学生应该具备的历史核心素养之一。初中历史教学重视学生历史时空观念的培养,对学生全面历史素养和正确历史观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但是,现阶段的初中历史教学,在对学生历史时空观念培养上还存在以下五方面需要改进的问题:一是在教学方法上对时空观念的描述和讲解缺乏形象性和生动性;二是在教学措施上对时空条件的构建和演示缺乏多样性和有效性;三是在时空能力的培养上缺乏与学生认知能力的适应性;四是在教学效果评估上对学生时空观念的考核测评缺乏精准性;五是时空观念教学中历史学科的专业性不突出。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初中学生正确历史观和全面历史素养的形成,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学生能力培养的连贯性,使初高中阶段历史教学的有机衔接受阻。本文针对目前初中阶段学生时空观念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自身的教学实践,从初中生时空观念培养的必要性、现状调查、原因分析、方法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研究的重点是具体的方法策略。本文的主体分绪论和正文两部分。绪论主要阐述对时空观念的基本认识,包括研究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正文共有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时空观念的能力构成及其必要性,基于初中历史学习、学生全面发展、体现育人功能等要求,强调在初中历史课堂教学中必须重视时空观念的培养。第二章以问卷的形式调查目前在时空观念培养中对时间术语、地理名称记忆、辅助工具使用、阶段特征归纳运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探究问题出现的原因,为之后的研究提供突破口与方向。第三章在分析教学案例的基础上,对时空观念的培养策略进行分析,探究在初中阶段中学生应该具备的基本知识、教师应该把握的原则等。第四章运用教育实验法论证所提出策略在实际教学中的效果和可行性,以期在历史时空观念的正确引导下,促进学生历史核心素养的发展。
其他文献
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一些泡沫和市场崩溃事件总是接连不断地出现。很多金融危机和市场崩溃事件的一个相同特征是价格飙升之后的暴跌,资产价格上升的速度越来越快,造成不可持续的增长和市场崩溃。随着泡沫的破灭,资产价格会经历一个大幅修正后回到基本价值,这就是尾部损失发生的过程,金融危机和股市崩溃也是尾部风险的一种形式。尾部风险意味着股票市场有很高的可能性发生大幅下跌或极端损失,会造成证券资产或资产组合的
基因编辑的出现,使得科技对人们的影响从衣食住行逐步延伸到人的生命层面上,其自从问世以来便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反对者看来,其对伦理和秩序可能带来的,诸如对人的自然性的摧毁、对人权的侵犯等的风险可谓让人“谈虎色变”,但法律层面的回应明显具有滞后性,其背后的理论依据更是并未达成一致。目前国内外学界大体从三种思考进路即福利论、人权论及反尊严论对人类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福利论和人权论并不否定
保持控辩双方之间的平衡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但,辩方与享有强大的国家机器支撑的控方相比,具有天然的劣势。为实现控辩的平衡,各国均通过立法对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予以明确,提高辩方的防御能力,以对抗强大的控方。被追诉人除了享有自我辩护权以外,还应该享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和取得法律援助指派律师辩护的权利,但受委托辩护的资金和法律援助的条件限制,很多被追诉人无法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无法有效对抗控方。为解决
一个国家的发展紧系于教育的发展,而振兴教育的关键在于教师。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也对全党全社会尊师重教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可见,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需要的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教师队伍建设与完善也是迫在眉睫。体育师范生作为我国体育教师团队储备力量的来源,对我
在互联网与高技术的双重助力之下,数据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这个时代的交互方式与商业模式,成为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之间重要的生产要素与核心竞争力。但随着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互联网领域的数据纠纷问题亦引起了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于数据纠纷问题的解决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指引,对此相关机关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进行解决,但该条文
根据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参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做法和《证券法》,得出结论。同时,借鉴域外立法和监管方面的经验,就如何完善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具体而言,本文从四个部分出发,逐一讨论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对应的改进措施。第一部分,关于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基本阐释。首先
21世纪,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互联网领域在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其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互联网领域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其表现之一,而网络视频广告过滤行为正是该种新型不正当竞争中重要的一类。实践中,由于没有专门的条款对该行为加以规定,法院多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对该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判断。为了顺应时代发展,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了“互联网专条”,但其对该种过滤行为之规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应运而起并逐渐成长。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主播通过直播活动获得观看用户的打赏,并将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兑换成真实货币,以此获得网络直播收入。主播作为网络直播收入的纳税人,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缺陷,没有明确网络直播收入个人所得性质,并且在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等方面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使得网络直播收入游离在个税法与税收征管法等法律之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8月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设立为规制目前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提供了刑法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地
投资定义可以明确受保护投资的范围,对保护我国外商投资和我国海外投资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围绕着我国签订的BIT对“投资”的界定这一议题,从“投资”定义的模式、列举类型以及限制性规定等角度对我国的BIT投资定义实践与问题进行展开探讨,比较分析了新一代BIT投资定义的特点,给出我国在新的国际投资环境下BIT投资定义的建议。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国际投资定义进行基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