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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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推行至今中文化娱乐行业蓬勃发展,然而急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矛盾纠纷,特别是长期存在演艺经纪合同中的签约艺人能否享有任意解除权这一争议问题。我娱乐法治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演艺经纪合同仍属于无名契约,学理界和实务界对于该类合同的性质界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仍存在争议。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实证分析以及个案分析方法探讨演艺经纪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选取106份演艺经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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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推行至今中文化娱乐行业蓬勃发展,然而急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矛盾纠纷,特别是长期存在演艺经纪合同中的签约艺人能否享有任意解除权这一争议问题。我娱乐法治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演艺经纪合同仍属于无名契约,学理界和实务界对于该类合同的性质界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仍存在争议。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实证分析以及个案分析方法探讨演艺经纪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选取106份演艺经纪纠纷司法裁判作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在该类纠纷在实践中存在案由不统一的情况,各地法院对于该类合同性质、解除合同的认定、损害赔偿金额确定等焦点问题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结合典型案例归纳出当前演艺经纪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困境主要体现在合同性质、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对解除权适用的影响以及适用后的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对演艺经纪合同适用任意解除权的探讨需要回到学理本身。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属于包含委托合同、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及劳动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在内的类型融合混合合同,回归混合合同法律适用理论本身,该类型合同具有适用任意解除权的理论基础。实践中,演艺经纪合同具有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相对失衡性和合同的长期约束性等特点,行业惯例及司法实践表明演艺经纪合同中艺人享有的解约路径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合同和约定解除合同两种,艺人在合同中天然的弱势地位及自我救济途径的相对匮乏说明了赋予其任意解除权具有现实必要性。此外,从演艺经纪合同具备高度信赖属性、极强人身依附属性等特殊属性分析,结合人身自由、实质公平、商业效率等基本价值层面综合考量,探讨赋予艺人适用任意解除权具有的合理性。探索纠纷解决机制最终目的是为了营造健康有序的文娱生态,在构建演艺经纪合同任意解除权路径环节,通过设置权利行使规则及后续损害赔偿规则可以合理平衡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利益关系,避免因任意解除权的滥用导致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同关系陷入无序状态。对此,建议在行使主体方面仅艺人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在行使程序上秉持谈判协商优先的原则分为两步走,先书面催告再行通知解除;如若合同以特别约定方式排除或限制解除权行使则明确该特约无效。此外,损害赔偿应属艺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产生的后果,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其中直接损失包括因艺人任意解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具体金额则需以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公司可能收获的利益为调整基准,在个案中结合各方过错等因素和举证情况予以调高或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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