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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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公布,使平台经营乱序的现象得以解决。当前平台经济正不断向着智能互联网阶段深化发展,新型电商平台不断涌现,基于公平原则与利益均衡原则,不应以一刀切的方式要求平台经营者履行与能力不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同的责任,故应当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类型化研究。鉴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具有原则性与模糊性,导致司法机关对该法条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差异。通过对案例进行类型化梳理,提出以下问题:其一,对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不一,表现在对义务的内容与限度认定不一。其二,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认定存在分歧,表现在援引的法律不一致,同时对于责任的具体形态认定也并不一致。平台类型化,是研究安保义务的重要前提。依据电商平台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类型与服务对网络消费合同的作用强弱的不同,将其分为辅助型服务类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必要型服务类电商平台经营者。并基于上述分类标准,对两类平台展开对安保义务内容与责任的类型化研究。对于是否履行安保义务的认定,一方面,应先需厘清义务的内容,具体包括:一是危险预防义务,其项下包含资质审核义务与危险告知义务;二是危险避免义务,其项下包括交易数据备份义务与事中及时通报义务,三是危险救助义务,其项下包含事后止损义务与协助维权义务。另一方面,明确以高于一般注意义务标准、危险控制程度与可预见标准以及消费者信赖利益标准三大标准,对两类平台经营者所应当履行的义务限度予以明确化与区分化,以统一认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方式。对于责任的认定,鉴于网络领域日趋复杂和纠纷日益多样化,对责任的认定也应当灵活化与多元化。基于原因力、法律体系以及价值取向与选择三大维度,明确以承担补充责任为原则,以承担连带责任为例外的责任认定具体适用规则。具体到辅助型服务类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一般情形下承担补充责任;而必要型服务类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坚持强归责的立场予以承担更为严格的连带责任。两类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区分在于前者以精细化为主,后者以严格化为主。通过责任灵活分配机制,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以实现电商平台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构建多元主体风险主体共担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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