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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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本文首先讨论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及其司法保护规则的含义、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起源与发展。其次结合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经过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的内容,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复利及逾期利息的保护、关于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等方面现状进行了论述,并且肯定了本次相关规定修改的积极意义。最后,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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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本文首先讨论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及其司法保护规则的含义、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起源与发展。其次结合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经过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的内容,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复利及逾期利息的保护、关于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等方面现状进行了论述,并且肯定了本次相关规定修改的积极意义。最后,从个人、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机构等层面对本次调整所造成的影响作出了分析。指出本次调整对于个人来说,借款成本显著下降,然而对于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机构而言,则会面临很大的利率下调压力。在第一部分内容的基础上,论文第二个部分从立法与司法实务两个方面论述了现阶段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困境,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利率规制模式设定不合理。2、《民间借贷新规》的司法溯及力规定不合理。3、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冲突与矛盾。4、没有对违反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针对上述这些问题,论文第三部分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具体如:第一、应当根据市场金融规律合理设置利率上限以及利率规制模式。第二、应当将罚息、违约金等剔除在司法保护上限以外。第三、应当统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设的持牌金融类机构的利率和费用管理规定。第四、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应与民间借贷持平。第五、按照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分类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规定。第六、加强业内各机构业务合规性、合理性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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