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解释论研究——以《民法典》第406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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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转让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维护和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是合理设计转让规则的关键。不可否认,抵押制度在融资担保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长久以来,理论上关于抵押财产转让问题的争论一直层出不穷,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也不尽相同,而我国立法和司法在处理该问题时的立场也存在前后反复、变动不居的问题。最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06条抵押财产流转规则改变了以往的立法理念,采纳了自由转让模式,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对理论和实务中产生的诸多争议问题都予以回应,由此引发了广泛关注。但新的转让规则内容相对模糊,例如抵押权如何实现?受让人的利益又当如何救济?理论上的诸多争议也极易导致司法实践的不规范,故而有必要从解释论角度具体分析《民法典》第406条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具体内容。文章包括导论和四章正文及结论共六个部分。导论主要介绍研究缘起,包括选题的提出、选题的目的、意义以及研究综述。第二部分对抵押财产转让规则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展开论述,在立法上通过对比国外抵押财产转让规则模式,以及梳理国内规则制定的变迁过程,肯定《民法典》第406条的规范内容顺应了国内外主流观点;司法上主要是对抵押财产转让的裁判现状及问题进行研究,得出旧的转让规则存在的争议,另外分析出新的转让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第三部分围绕《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依次从自由转让、但书规定以及抵押权追及效力三个方面展开具体分析。新规则主张抵押财产自由转让,并允许当事人就转让事项进行约定,且该约定并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但约定经过登记的除外;同时,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但动产抵押领域的正常经营活动规则和登记对抗规则作为追及效力的例外。第四部分则围绕《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内容,重点关注抵押权人的利益,通过法定知情权和价金物上代位权两方面对其加强保护。前者目的是为了提示抵押权人能够及时行使物上代位和追及权利,后者则在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下利用物上代位权对抵押权人利益予以保障。第五部分是考虑到利益平衡原则,为了补全新规则在受让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缺失,分别就第三人代位清偿、涤除权以及出卖人瑕疵担保制度在抵押财产转让领域的适用问题予以探讨,最终肯定了第三人代位清偿制度对受让人利益保护发挥的重要作用,否定涤除权制度的适用价值,同时从债法角度论证实现受让人权利救济的路径。最后一部分为结论,对文章各个部分内容进行梳理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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