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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我国学者们运用替代责任理论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解释理论,其目的在于解决医师责任与医疗机构责任之间的冲突,保障患者的损害得到救济。但是,替代责任理论应用于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问题的解释,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组织过错责任理论的学说与思想,不仅能够回应医疗机构体系化建设的发展,还能够更好的解决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的相关问题。
人大法工委在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66条中,将院外会诊的诊疗行为分为仅提供咨询意见与进行共同诊疗行为两种情况,为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以提供咨询意见与进行诊疗行为二分会诊行为,为会诊行为划分理论。会诊行为划分理论与组织责任理论结合可以作为解决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的新途径。我国医师外出会诊中因过错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权益受损的医疗损害责任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会诊医疗机构的责任主体资格,应当根据其行为是否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通过划分会诊行为的不同类型,可以确定由邀请医疗机构或者由会诊医疗机构分别或者共同承担损害责任,以及邀请医疗机构享有的追偿权。上述标准同样可以适用于区分远程会诊行为的不同类型,进而确定由远端医疗机构或者由近端医疗机构分别或者共同承担损害责任。
本文用四个部分对医师外出会诊的医疗损害责任问题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为医师外出会诊的基本理论。包括医师外出会诊的概念、特征、法律关系以及与医师外出会诊相关的概念辨析。第二部分为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的二元化解释理论,即组织过错责任理论与会诊行为划分理论。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分析现有的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论,分别讨论各个理论的优点与不足,二是分析会诊行为划分理论的优势,区分会诊行为的具体类型。第三部分对医师外出会诊的具体损害责任进行讨论。包括会诊及远程会诊活动中损害责任的承担规则以及医师的损害责任。第四部分,提出关于医师外出会诊医疗损害责任的完善意见。包括关于医疗机构组织义务完善的相关建议、建立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二元化分析体系,应用组织过错责任理论与会诊行为划分理论解释会诊损害责任、明确邀请医疗机构的追偿权、扩大远程会诊中医师亲自诊查义务的含义。以及在即将修订的《民法典》中增加关于远程会诊损害责任的规定。
人大法工委在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66条中,将院外会诊的诊疗行为分为仅提供咨询意见与进行共同诊疗行为两种情况,为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以提供咨询意见与进行诊疗行为二分会诊行为,为会诊行为划分理论。会诊行为划分理论与组织责任理论结合可以作为解决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的新途径。我国医师外出会诊中因过错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权益受损的医疗损害责任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会诊医疗机构的责任主体资格,应当根据其行为是否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通过划分会诊行为的不同类型,可以确定由邀请医疗机构或者由会诊医疗机构分别或者共同承担损害责任,以及邀请医疗机构享有的追偿权。上述标准同样可以适用于区分远程会诊行为的不同类型,进而确定由远端医疗机构或者由近端医疗机构分别或者共同承担损害责任。
本文用四个部分对医师外出会诊的医疗损害责任问题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为医师外出会诊的基本理论。包括医师外出会诊的概念、特征、法律关系以及与医师外出会诊相关的概念辨析。第二部分为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的二元化解释理论,即组织过错责任理论与会诊行为划分理论。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分析现有的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论,分别讨论各个理论的优点与不足,二是分析会诊行为划分理论的优势,区分会诊行为的具体类型。第三部分对医师外出会诊的具体损害责任进行讨论。包括会诊及远程会诊活动中损害责任的承担规则以及医师的损害责任。第四部分,提出关于医师外出会诊医疗损害责任的完善意见。包括关于医疗机构组织义务完善的相关建议、建立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二元化分析体系,应用组织过错责任理论与会诊行为划分理论解释会诊损害责任、明确邀请医疗机构的追偿权、扩大远程会诊中医师亲自诊查义务的含义。以及在即将修订的《民法典》中增加关于远程会诊损害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