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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浙江省已成为中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份。老龄化对我省现行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都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我国的监护制度始于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但是对于老年人的监护问题,仅仅只涉及精神病人,对逐渐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怎样保护,立法还是空白。老年人随着年纪的增加,其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都日渐衰退,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很多国家也意识到了老龄化带来的严重问题,因此纷纷修改了本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因此,无论是出于对立法完善的考虑,还是出于对该群体的关怀,我们均应充分重视对高龄人的保护,完善现行的老年人监护制度。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调查浙江省湖州市老年人监护的实际情况,指出现行老年人监护的特征;第二,对“老年”“监护”等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三,比较分析各国现行立法例,并对其改革进行了评价分析;第四,探讨了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第五,在前文的基础上对浙江省老年人监护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