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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快速递进,自1997年刑法典修订以来的14年间,不断涌现犯罪的新情况。为了应对这些新型犯罪,立法机关适时地颁布了八部刑法修正案和一个单行刑法,修改了原刑法中规定犯罪的条件并增添若干需要增加的新罪名,刑事法网更加严密。刑法修正案作为我国刑法立法修改的主要方式,其突出任务应当是“犯罪化”:一方面,刑法修正案立法犯罪化有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另一方面通过转变立法理念,提高立法技术可以确保修正案的严而不厉。但目前刑法学界关于刑法修正案立法犯罪化的研究还不多,对此问题还未引起充分重视,现有的研究仍缺乏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撑和社会学微观基础,其研究领域、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力量都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尤其对八部刑法修正案的深入研究略显不足,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深入探讨。全文由前言和四大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犯罪化的概念和其研究的现实意义,以及我国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化的具体表现,由此对修正案中犯罪化立法现状的优越性和局限性进行归纳和总结,引出其中蕴含的诸多争议性问题。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刑法修正案中的犯罪化现状进行研究和梳理。通过对犯罪化概念的理论分析,结合我国迄今的八部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实践,从增加、修改、减少罪名和罪状以及法定最高刑调整的角度梳理我国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化的现状,得出我国现行刑法修正案的总体立法思想趋势是“犯罪化”这一结论。与此同时,对刑法修正案修正条文的特点以及犯罪类型分布等规律性特征也有所论证和研究。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在刑法修正案中贯彻犯罪化立法思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探讨。大体而言,刑法修正案立法犯罪化应当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首先,在刑法修正案中遵循“犯罪化”的立法思想是有其深刻的必要性的。这主要包括:第一,在刑法修正案中进行犯罪化能针对当前犯罪化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立法上的调整;第二,在刑法修正案中进行犯罪化能顺应社会发展,提升刑法抗制犯罪的效能;第三,在刑法修正案中进行犯罪化可以抑制刑法解释权的膨胀。同时,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中进行犯罪化也具有立法程序上的简便性特征使立法机关比较容易通过,以及基本保持刑法典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可行性。加之立法实践中刑法修正案中存在诸多缺漏,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中贯彻犯罪化思想是必要以及可行的。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化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诸如在新增罪种罪刑设计中罪状的描述、罪名的确定和刑期的设定等方面,同时怎样保证表述语言的繁简适度,既不过于粗略也不过于具体。此外,针对目前刑法修正案中立法技术中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法。第四部分主要是探讨犯罪化限制与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修改。在促进立法价值观念转变的同时我们要为刑法修正案立法提供评判合理性的实质标准和现象标准。针对目前国内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犯罪化的合理、理性的标准,本文通过对犯罪化范围的界定以及特定行为,诸如越轨行为和无被害人犯罪等行为的犯罪化标准的界定,分析出应该怎样建构合理的刑法修正案犯罪化框架,为刑法修正案设计出可以不予以犯罪化的领域,从而完善动态的犯罪圈,最后又对分则个罪的归属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完善修正案立法。整篇文章以严谨的态度以及客观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刑法修正案中的犯罪化问题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构想,希望可以引起有关部门注意,可以使得相关的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从而保证刑法修正案立法进程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