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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升新一代的人工智能创新力;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人工智能是引领科技革命和产业发展的战略性技术,强调了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性。在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今社会,人工智能一步一步的融入到了我们的生活中,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无论是在国家政策方面,亦或是国民生活方面,人工智能都获得了极大的关注。特别是在文学、艺术领域的成果,更是令世人瞩目。人工智能作为一项新技术,对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尤其是在著作权法方面。由于人工智能创作物与普通作品在创作主体以及形成方式上的特殊性,如何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保护成为了学界中讨论的重点。本文首先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不同观点进行了介绍,有学者主张人工智能创作物不是作品,不能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有学者主张以客观化标准进行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符合作品的特征,具有可版权性,通过分析后可以以著作权法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其次从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确定权利主体,以及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独立性和创造性,符合作品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可以被认定为作品的这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最后,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制度进行具体设计,主要包括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特殊的作品来规定权利内容和权利归属;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究竟属于编程者、使用者还是所有者进行分别论述,最终确定以合同约定为原则,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与所有者之间以实际情况进行权衡的方式确定权利归属;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内容,包括人身权当中的署名权,确定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主要财产权;为了更好的区分机器作品与人类作品,实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登记制度,并规定不予登记的法律后果,督促实际权利人进行登记,增强权利意识;同时基于人工智能创作物高效的创作模式,为了保障市场上作品的平衡性,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期也做出相应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