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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人类政府发展的总体历史进程,政府责任是一个不断演变与发展的范畴。政府责任的内涵、逻辑结构、实现机制等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府责任由传统的以效率为核心、以政府系统内部机制效果为重点、以单位静态的落实机制为基础,逐步转向以公众满意度为核心,注重政府治理的公平性、回应性、合作性,重视政府在与社会、市场、公民模式协作治理中的整体效果与水平。在全球治理范式演变的过程中,政府绩效责任所体现出的新的价值理念将进一步创新化、合理化、社会化、现代化,对提升现代政府治理能力和完善现代政府治理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责任是实现社会法治与德治的基础,是维护政府合法性的地位的保障,也是各行动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规制与约束。政府具有权威性,在社会管理活动中,政府拥有对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进行分配与控制的权力、干预市场的权力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因此,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这些资源的效果、何时以何种方式适度的干预和规范市场等成为亟待解决的议题。当然,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新的社会环境的诞生对政府合法、合理、有效的治理社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部门既享有本部门应有的职权,也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与义务。治理理论从主体多元化、信任合作机制、分享公共权力、共同承担公共责任出发,赋予了政府责任新的时代价值。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追求公共利益、界定各行动主体的具体责任时仍然处于困境。首先,如何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即公共利益是什么,它依靠什么标准来衡量;其次,在划分具体的权责范围时,并未达到足够清晰的程度,往往在各部门之间,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共同承担这些职责,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方法和规章制度;再次,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政府、第三部门以及被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共同治理社会时,如何平衡他们之间的权力、权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等,这些都应当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