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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是一种和农户土地权利以及土地收益紧密相关的制度创新。在我国经济增长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大大提高了被闲置土地的使用率,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总体规模较小,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传统思路难以满足不同的实践需要,无法实现农民收益最大化和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双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在“信托”特殊结构的基础上又具有信托财产集合统一经营管理的特征,其目标导向是发挥农村土地价值、保障农民土地权利以及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在信托的发展基础上可参照借鉴集合资金信托的相关法律规制,其成立与生效较一般信托应更为严格。同时,其法律关系主体较一般信托更加简化,主要包括农户(兼委托人与受益人双重身份)与信托公司两方。农户兼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为确保农地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及农民权益的实现,信托公司应符合相关资质,承担严格的法律义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的客体来源,其既有作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又有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性。“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发轫于安徽宿州,该计划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和个别信托的区别,具体表现为:一是集合信托计划中涉及多户农户;二是农户既是集合信托委托人,又是受益人.;三是信托公司对参加集合信托计划的农地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该模式不仅增加了农民土地收益,也解决了土地经营融资问题,有助于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然而,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以及受到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的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还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信托财产“确权不确地”,增加了集合信托无效的风险;二是农地“非粮化”生产经营;三是委托人法律地位模糊,农户个体及集合体权利得不到保障;四是集合信托公司的义务履行机制存在缺陷。本文提出如下法律建议:一是要将集合信托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路径,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二是坚持自愿原则与利益引导原则,充分尊重农户与信托公司之间的意思自治,减少政府干预,通过相关农业优惠政策增加信托公司对集合信托计划的吸引力;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明确各参与主体及相关权利与义务,科学、规范地设计运行程序,严格规定民事责任认定和承担方式;四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监督机制,既建立内部约束,又强化外部监督,规范受托人的行为,保证农户利益不受损害,保障集合信托计划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