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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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无处不在。如果说金融业与风险之间是如影随形的关系的话,那么保险业则是直接以风险作为经营对象。现代保险业依靠精算学,通过大数法则量化了涵盖人类生存、疾病、意外、养老、财产损失、责任等诸多方面的风险,并以标准保单的形式向人类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但是,保险公司毕竟也是现代企业的一种,其以风险作为经营管理对象的特质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也是风险不断累积的过程。为避免经营失败的保险公司成为影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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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无处不在。如果说金融业与风险之间是如影随形的关系的话,那么保险业则是直接以风险作为经营对象。现代保险业依靠精算学,通过大数法则量化了涵盖人类生存、疾病、意外、养老、财产损失、责任等诸多方面的风险,并以标准保单的形式向人类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但是,保险公司毕竟也是现代企业的一种,其以风险作为经营管理对象的特质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也是风险不断累积的过程。为避免经营失败的保险公司成为影响金融业稳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隐雷”,那么对市场中的问题保险公司作出妥善安排则是十分必要的。而在现有的几种法定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手段中,保险接管制度作为问题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工具箱中的重要制度安排以其效率优势被保险监管机构所青睐。但是将保险接管制度法律规定与已有实践案例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该制度虽然在拯救问题保险公司,防范风险外溢上功效巨大,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在保险接管制度的启动阶段,2021年3月生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新规对保险接管制度的启动决策和启动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启动阶段在制度设计上没有为被接管对象设置救济途径,这不仅有违一般法理,也实际上损害了被接管对象的权利。其次在保险接管制度的运行阶段,接管组作为保险接管制度的执行主体,其产生方式与职权规定尚不明晰,这不仅影响接管组职责的履行,同时也破坏了保险接管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保险保障基金参与保险接管已成为历次接管的成例,作为保险接管制度的物质基础,保险保障基金对于保险接管制度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现行立法并未对保险保障基金参与保险接管作出规定;此外,从理论上来说,制度运行过程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存在的冲突之虞也应当得到足够重视。最后,在保险接管制度的退出阶段,现行立法尚未规定保险接管主体和保险保障基金的退出方式,保险接管制度与后续制度的衔接途径也尚未建立,可能对于保险接管制度的运行产生影响。文章通过对美国、欧盟及日本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保险接管制度在实际适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保险接管制度的完善路径:第一,在保险接管制度的启动阶段,应当完善保险接管制度启动决策辅助机制,增设保险接管制度依申请启动方式以及针对被接管对象的救济途径,推动保险接管制度与偿付能力监管新规要求相适应,填补制度漏洞。第二,在保险接管制度的运行阶段,应当完善保险接管执行主体的选任方式与履职保障规定,推动执行主体权力、责任设置明确化,厘清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接管制度运行阶段的地位及作用,坚持行政权在保险接管运行阶段的主导地位,以保障保险接管制度运行更加顺畅。第三,在保险接管制度的退出阶段,应当贯彻有效接管原则,完善保险保障基金退出制度以及保险接管与其他程序的妥善衔接方式,让保险接管制度臻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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